善林金融田景升判几年(善林系集资诈骗案宣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出资设立被告人林山财务公司,实际控制“林山系”企业,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公司,逐步组建广群金融、善林宝、易宝贷(开心钱庄)、林山财富等点对点借贷平台。林山财务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虚构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的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者非法集资共计736.87亿元。上述非法集资款已转入林山财务公司和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567.59亿余元用于支付早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及购买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林山资产线下及线上借贷,其余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公司关联交易等。事发时,25万余名受害者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财务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林财务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缴和毁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