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可以避债吗(寿险保单会被冻结吗)
谁拥有这份财产?
说到这个保单对应的财产权利,简单来说有三种,一种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的现金价值;一种是寿险保单约定的保单红利等保险金;还有万能险对应的万能账户中的财产价值。
对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一般是投保人享有的财产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解除通知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人身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保费现金价值的产权属于被保险人。但是,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合同终止后保费现金价值的归属。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权利人。”本条为保险单现金价值权归属被保险人的例外,不影响执行中保险单现金价值权归属的认定。
后两种保险金,即根据保单约定以现金支付的保单红利和万能账户内的财产价值,属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具体来说,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死亡保险金、意外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等。生存保险金和残疾赔偿金一般支付给被保险人,而身故保险金根据是否有指定受益人支付给不同的受益人。
部分保险金一般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约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红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这部分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等个人财产权利除外)。
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根据《民法典》继承代码履行给付义务。
为什么要执行?
谈完了几种物权的归属,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即使是我的财产,我也是投了人身保险的,是个人的。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话不多说,先下结论。主流观点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个人的。虽然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具有人身保障和储蓄双重功能的人寿保险,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以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为基础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并不是被保险人及其赡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费用,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能执行的财产,因此可以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个边缘问题
从控辩双方的角度看,似乎被保险人的配偶仍然可以主张人寿保单对应的财产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离婚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返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申请人离婚后选择继续投保的,申请人应当向对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相关问答:中国人寿保单借款期间为什么中止了红利和生存金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名称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险种类别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和十二年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综合事项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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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已于2010年8月31日完美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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