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咨询去哪里(法院如何知道被告地址)
近年来,航空公司超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航班超售,是指为了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浪费,在超过航班最大座位数时,适当超售的行为。现实中,如果遇到航班超售,旅客不仅不能按时出行,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那么,对于“超售”,旅客是否只能“认栽”?超售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主张权利?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26日,张为一家四口预订了通过出国旅游的机票。1月30日,发邮件通知张先生,航班改在2月4日零点起飞。然而,2月4日晚,张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张购买的4张机票因航班超售无法登机。
张起诉去哪儿网的负责人去哪儿网公司。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机票、酒店房间和误工费。张某认为去哪儿公司有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在整个行程中,去哪儿公司仅在1月30日告知了张某首航航班延误的情况。是去哪儿公司告知张本次航班延误,使其产生了信托利益。后续航班如有变动,也应由公司告知,但公司只是没有告知张2月4日出售班超航空的情况。张认为,去哪儿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张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对航班信息变更的知情权。
有趣公司认为超售是航空公司造成的,而不是其事先可预测的内容。去哪儿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出票人的信息已经标注在机票预订页面上。张的损失与去哪儿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去哪儿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去哪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只是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向去哪儿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没有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如遇航班超售,旅客可向民航局、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张向去哪儿公司主张不当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去哪儿公司只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合格的被告。张通过购买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卖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与张曲娜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去哪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其次,去哪儿公司对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张的航空客票,双方之间即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履行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张要求赔偿酒店房费损失、机票及误工费,是指航空公司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是张与去哪儿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故张要求赔偿去哪儿公司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张灿再次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超售航班,去哪儿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虽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航空公司应对超售造成的合同履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航班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张灿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