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 诈骗(诈骗公积金贷款被发现了)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3 07:33:44

王恒卢金增吴琼曲义宇

“要不要赶紧申请贷款?”“没有房贷,当天到账”……这样的电话和短信,应该是大众耳熟能详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住房公积金“快贷”实施诈骗,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22年1月,我主办的一起集中缴纳住房公积金骗取银行贷款案审结。荣成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王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两名被告均被判处三年以上监禁。

使用“快贷”软件。

2021年8月,一起贷款诈骗案的案卷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

此案贷款数量巨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侦查人员在案件定性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公安机关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仔细看了报纸,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并不单纯是为了骗取贷款。

原来,主犯王某之前一直从事贷款中介业务,在工作中曾帮助客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收取佣金。王发现,银行推出的“快速贷款”非常方便。申请、审批、放款、还款都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全程不需要去银行网点,操作非常简单方便。他想出了一个大胆的主意,3354,通过虚构客户信息集中缴纳公积金,依靠公积金与银行的关联申请银行信用贷款,然后操纵客户手机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转入其控制的银行卡,以贷款为名进行诈骗。于是,他开始到处招信用好的放贷人,为行骗做准备。

第一次,王没有主意。他和合伙人莫某商量,带着两个“客户”去试水。2020年1月,王安排莫某取得某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虚构“张甲、张乙”为该公司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和缴存手续。2020年1月9日,王通过手机银行以“张佳”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124800元,当日到账,被王成功支取。尝到甜头的王开始谋划“大市场”。

王安排莫先后取得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2020年1月10日至14日,142名贷款人及相应的贷款中介陆续抵达威海,在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通手机银行。随后,王等人统一保管出借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用于控制出借人手机申请银行公积金信用贷款。王等人就这样虚构了142名贷款人为6家公司员工的事实,分批缴纳住房公积金459.78万元,并以49名贷款人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骗取707.76万元。

贷款到账后,只有部分贷款人拿到少量的钱,部分贷款人甚至一分钱都拿不到。大部分款项直接转入王控制的银行账户。王等人心知肚明,即使贷款到期不还,银行也无法向他们追讨。全程只还不还,诈骗意图非常明显。

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

为准确掌握案件性质,我院抽调院内骨干成立办案组,对出借人证言、涉案资金去向、手机提取数据、被告人财务状况等证据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办案组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实时跟踪案件进展,确保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

由于该案属于新型犯罪,国内可供参考的案例并不多,缺乏可直接借鉴的经验。案件补充侦查启动后,办案人员面对大量的卷宗、复杂的案情、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畏首畏尾,寸步难行。“当我们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为其寻求正义时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和办案组加班加点,认真查阅卷宗,将案件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比对,进行确认。查阅卷宗时,发现诈骗金额的认定不够明确,于是多次带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拿到贷款人的贷款手续,查看银行流水。经过队员们4天的努力,通过核对计算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了王等人的诈骗金额。

面对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的较大差异,王等人产生了抵触情绪,认罪态度有所波动。我们耐心解释了检察机关改变案件性质和量刑依据的原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了王的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0月,我院以贷款诈骗罪对王等三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前解释论点

虽然王认罪认罚,但我认为王的辩护人很可能是不认罪的。为此,我做了很多打官司前的准备工作。果然在庭审中,王的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我对他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一一反驳。

我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王具有以他人名义申请银行公积金快速贷款,骗取公积金信用贷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联系142名出借人骗取贷款;王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的认识,结合其虚假宣传和伪造材料的行为,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辩论中,我们详细论证了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性,使辩护人无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为全额挽回损失,我当庭提出冻结出借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454.74万元并孳息返还被害单位,没收被告人涉案财物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一直以来,我都要求检察人员注重办案细节,以公正司法的行动回报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每一个案件办结后,我都会及时和办案组做一个回复,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与大家分享。我们意识到,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网络诈骗也在蓬勃发展。

起。诈骗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不断翻新诈骗手段,检察机关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防范这些新招数。

  本案被告人以公积金“快贷”方式进行诈骗,手段新颖,难以识别。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信贷类业务,尤其是网上新型金融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顾客注意辨别诈骗手段,别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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