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公安局长被判17年(副大队长受贿42万判决书)
47岁的安徽省公安厅信息指挥中心原副主任李梦音,在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多年。历任治安总队特种行业科科长、治安管理办公室治安管理指导科科长、安徽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信息指挥中心副主任。
然而,一桩持续了六年的地下生意,终于断送了李梦音当上特种行业科科长以来的前程。
从2011年到2017年,李梦音受贿一百多万。他起初负责的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下的印章系统,也从原来的中标人转移到外包公司,成为他以权谋私的工具。
2016年12月6日,尹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李梦音被黄山市公安局逮捕。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9月17日公布的《李勐胤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件。李梦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贿赂的钱藏在海鲜箱里,社交挖矿平台竞价撮合暗箱交易。
2011年10月,在安徽省公安厅附近散步时,李梦音第一次接受了华航公司总经理方的2万元贿赂,这也让他当时负责的安徽公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项目成为他与华航公司“长期合作”的工具。
当时,孟莉是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特种行业科科长,负责社会信息采集平台的相关工作。早在2010年3月25日,安徽省公安厅就已与航新公司签订协议,确认航新公司将建设全省公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
社会信息采集平台有十几个子系统。根据当年订立的协议,其中的印章系统由航新公司的子公司爱信诺公司建造。但作为以软件开发为主的华航公司总经理,方从2009年开始就盯上了省级社采平台的印章系统,试图推广自己公司开发的印章业务。
在艾辛诺建立了封印系统之后,方并没有停止他的尝试。2010年3、4月间,方在推广过程中认识了。一年半后,方给了第一笔贿赂。据回忆,方在一箱海鲜里放了2万元,自己收下了。
方曾希望李梦音能以省公安厅的名义发文,给华航公司在安徽省下辖地级市销售其印章系统提供便利。因为航信公司已经中标,爱信诺公司一直负责搭建印章系统,李梦音答应约见爱信诺公司负责人,让方与他协商。
爱诺公司业务负责人张说,是李梦音介绍方与他“谈合作”,但他没有决定权。于是李梦音动用人脉,联系了公司的相关领导。
最终,在李梦音的斡旋下,方的华航公司与爱喜诺公司达成“战略协议”,由爱喜诺公司承建省公安厅社彩平台印章系统。艾西诺公司负责建造。每使用一枚印章,爱信诺公司可获得2元管理费。此外,每枚印章还能让李梦音获得2元福利。
五年受贿过百万,印章制度成了官商勾结的工具。
李因从印章系统中获利的“生意”并没有就此停止。方说,之后还继续给李梦音送钱,表示感谢,让他继续帮忙推广华航的系统。
2012年至2016年,孟莉收受华航公司贿赂共计106万余元。此前,爱喜之间的“合作”
2012年3月,首先将方介绍给马鞍山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科科长郭。随后,方来到马鞍山市公安局演示华航公司的印章系统,并提供了相关资质材料。郭说,当时虽然知道印章系统被纳入社彩平台,被航新公司拿下,但方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二支队推荐的,他也没有提出任何质疑。
杭州公司随即成功接手马鞍山市公安局印章系统业务,并与爱信诺公司、马鞍山市公安局签订三方合作合同。
半年后,2012年9月,华航公司在李孟银的安排下,参加了安徽省公安厅在六安召开的全省公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项目推进会。会上,方约见了全省各地公安厅治安支队负责人,了解到如果要继续在全省推广印章系统,需要联系之前中标的航新公司。
经李孟银协调,华航公司与爱信诺公司之前的合同作废,安徽航信及其控股公司北京金盾与华航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华航公司给了安徽航信、爱信诺、北京金盾每枚印章一元的“管理费”。
原开利公司华东区陈某表示,如果李梦音不出面,开利公司不会与华航公司合作,因为其公司已经具备了建设印章系统的资质,而安徽省整体利润非常可观。有了协议,华航公司直接避开了原来的投标程序,在安徽做起了印章生意。
方说,没有李梦音的帮助,他不可能知道爱信诺和航新公司的资源。此外,最初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委托书只是安徽印章系统项目的基础。如果不是李梦音暗中推荐并与各地公安局协调,华航公司仅凭合作协议和委托书是无法拿下安徽省下属各市公安局的印章系统项目的。方说,他6年给李梦音的钱和物,都是为了感谢李梦音在印章生意上对华航公司的帮助。
二审裁定原审受贿事实认定正确,驳回抗诉。
2017年,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孟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7万元。徽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孟银有自首情节,认定其受贿的事实22万元不成立。
对此,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李梦音自首的事实和受贿数额认定错误,提出抗诉。同时,李梦音也认为自己受贿中的部分金额不属于受贿,提出上诉。
p>经原审法院查明,李勐胤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共受贿106万余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勐胤在安徽省公安厅宿舍区楼下收取方某所送的农业银行卡,华杭公司共向此卡转账17.22万元。2015年4月下旬,方某又在合肥市长丰路兰桂公寓附近送给李勐胤一张邮储银行卡,该卡由方某帮李勐胤到银行取现,分二次交给李勐胤现金共计44万元。另外,2016年7月方某又在相同的地点送给李勐胤一张兴业银行卡,华杭公司共向此卡转账44.815072万元。
对上述受贿事实中的“现金44万元”一项,李勐胤认为其没有主观受贿的故意,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其中还有22万元应被计算在内,并提出了方某的笔录作为证据。对此,原审法院给出的评判意见显示,44万元系有书面证据和当面质证进行确认的受贿事实,而其余金额则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评判意见合理,并未支持公诉机关的抗诉和李勐胤的上诉。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李勐胤具有自首情节,判决书显示,李勐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曾主动向治安总队领导以及省公安厅纪委报告了其收受方某兴业银行卡的事实,并在被采取强势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李勐胤并未在向纪检机关汇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勐胤确系自首,驳回了抗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李勐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88万元,由扣押机关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