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15.4%(银行利率上限是多少)
中新经纬2月8日电(魏巍)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密切相关的一年期LPR(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续两个月下降。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LPR报价下调至3.8%,2022年1月20日,再次下调至3.7%。
自2020年4月20日起,一年期LPR已连续20个月维持在3.85%。这连续两个月的下调,也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此前的15.4%降至14.8%。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有什么影响?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础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础”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洒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指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取决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因此连续两个月下调一年期LPR实际上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下调。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对正在进行的案件有影响吗?小撒表示,上限的变化对处于诉讼中的借贷双方没有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取决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所以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了上限。诉讼期间利率上限的变化对已成立的合同没有影响,因此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没有影响。”肖伟说。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告诉中新经纬,由于LPR是可变的,也就是说利率上限是浮动的。利率上限的变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诉讼请求和执行金额的计算。
他提到,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撒进一步建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及时查询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并以此为参考确定借款合同的利率,以确保自己订立的合同利率在当时的司法保护利率范围内,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利率下降是大势所趋。
《规定》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也让很多机构松了一口气。尤其是之前,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几乎都是以24%甚至36%的上限发行。
此轮调整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降至14.8%。不过,多位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这对消费金融公司影响不大,但未来消费金融公司产品的整体利率可能会继续下降。
2021年,多地监管部门对辖内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将产品贷款利率降至24%以下。
一位消费公司人士告诉中新经纬,今年以来,所有利率24%或les的产品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利率可能下降不到24%,但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此,上述负责人对中新经纬分析称,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人员管理成本、科技投入等。而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比LPR高四倍。
在成本构成中,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贷款产品的定价。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东资金、同业拆借、ABS发行、金融债券、银团贷款等。就融资成本而言,ABS优先票面利率在2%-6%左右;金融债融资利率较低,一般在3%左右,个别消费公司票面利率达到7%;银团贷款利率在3%-6%之间。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人士介绍,去年,其公司获得的资金成本也下行,减轻了部分成本负担。“做到24%基本没问题。我们仍在寻找更多的探索空间。”同时,他也强调,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调整与市场、客户群、成本、政策等诸多因素有关。并将顺应中国贷款市场的整体趋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分析,一年期LPR报价下降将导致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成本下降,进而传导至产品端。但他同时强调,贷款产品的利率并不完全与融资成本挂钩,还要看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所以总体来说,贷款产品的利率应该会降低,但不一定会体现在个人身上。
贷款利率下降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该如何应对?黄指出,一方面,很多消费金融公司都在加大对现有客户的运营,比如推出会员制、积分制、股权制等手段留住现有客户;另一方面,一些机构也在积极拓展新的场景和客户群体,加大对普惠金融客户的服务。
上述消费公司人士认为,利率下行最终考验的是各类消费机构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找到合适的人,高效运转资金,会给消费金融带来压力,但也会带来
来新的机会。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利率有上限吗?
国家已经放开的利率上限的限制,也就是银行贷款利率是没有上限的,所以贷款利息也就没有最高上限一说。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根据《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条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1、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2、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以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为例,金融机构可在0-2.2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能上浮。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币存款、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扩展资料:《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相关问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你怎么看?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个人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进行了调整,也就是从2015年的“两线三区”调整为同期LPR利率的4倍!
第一、本次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
01、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下调36%!
按照201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法利率上限是年化24%,也就是白话说的月息2分。
此次将最高利率上限确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结合最新的一年期LPR3.85%,则最高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年化15.4%,跟原司法保护上限相比,下调幅度为35.83%,约等于36%!
当然,未来一年期LPR会有调整,所谓的司法保护上限年化15.4%也会有变化,但测算方法为LPR4倍是不变的。
02、将非法民间借贷入刑调整为借贷行为无效、去刑事化
按照2015年司法解释,2年内累计放贷10笔,累计盈利超过一定数额,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将民间借贷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从本次新规看,无疑是删除了民间借贷入刑的规定,转而将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
也就是说,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放贷行为是无效的,但不至于入刑,不用承担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第二、为什么司法解释才施行不久,就会有如此大的调整?
依据客观社会形势,结合法律精神,大致有如下一些原因:
01、充分尊重合同自愿,既是民法典精神原则要求,又是尊重民间资金融通的客观需要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是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经济活动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在历朝历代都是存在的,难以取缔,“堵不如疏”。
充分尊重民间、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资金借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资金借贷行为,促进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资金融通。尤其是在疫情冲击下,多渠道民间资金融通更显示出了便捷灵活、及时高效的优势。
02、民间资金借贷是长期、广泛存在的经济行为,存在即有其合理性,不宜将其刑事化
不可否认,在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容易催生犯罪行为,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稳定。
但是,民间资金借贷多数时候仍然仅仅停留在经济活动场合,对多数人来说,民间资金借贷是缓解短期资金压力的有效手段,对其生存和发展极为重要,并不容易催生刑事犯罪。
将2年10次放贷行为或累计获取收益达到一定数额视为犯罪行为,对于稳定社会治安是大有好处的,对于提升治安管理效能也是有好处的。但这样一刀切之后,不利于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能因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滋生了黑恶势力,就将全部民间借贷行为固化。
03、三线两区划分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三线两区划分,意味着年化24%是受到合法保护的,并且在年化24%-36%的部分是默认的。这么高的利率保护线,不利于整体市场利率的降低。
应该说,低利率是资金借贷的趋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后,众多的合法、规范互联网资金借贷平台,已经发布了众多低利率金融产品。比如,微众银行微粒贷年化13.5%,网商银行借呗年化18%,百信银行年化22%,都低于法定保护线年化24%。
将民间资金借贷三线两区下调成LPR4倍,算是回归之前银行贷款4倍的政策,并且迎合了资金借贷低利率化的趋势,有利于整个金融行业市场利率的发展和改革。
第三、如何看待年化15.4%的民间借贷利率?
01、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终点又回到起点
1991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2015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银行4倍贷款利率”。
2020年,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重新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贷款利率的4倍。
按最新一期的一年期LPR3.85%测算,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化15.4%!
02、年化15.4%意味着什么?
年化15.4%是综合费率!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是年化15.4%,则如果还有其他一些费用的话,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年化15.4%同样适用于逾期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若约定的逾期利率高于年化15.4%,超过部分无效。
另外,债权人如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不超过年化15.4%,超过部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03、年化15.4%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民间借贷行为,无法约束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
本次司法解释所谓的15.4%司法保护上限,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借贷行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利率不受影响。
比如,网商银行借呗年化18%、百信银行年化22%,等等,这些资金借贷利率虽然超越了年化15.4%,但仍然是可以继续执行的。
04、年化15.4%的溯及力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并未说明本次年化15.4%的溯及力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施行后,或将引发重大、众多纷争。
按一般法理理解看,本司法解释颁布前,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解释的信赖,依照原司法解释三线两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利率超过了年化15.4%,后期引发履行纠纷诉至法院,应当按照原司法解释裁判。
综合全文,民间借贷利率终点又回到起点,大幅下调司法保护利率36%!体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要,又反映出了司法解释不稳定的特征,虽然值得称道,但如此多变的司法解释,不利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稳定性,也不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