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案(承诺高息借款诈骗)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公告,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55万元,却处分借款人房屋110万元”,被法院认定涉嫌“套路贷”诈骗,并将外贸信托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官网发布声明称,1987年,外贸信托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金融牌照,批准的业务权限包括“贷款”。“多年来,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由我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擅自或违规放贷的情况。”
涉嫌“套路贷”诈骗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因资金周转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该笔借款以周在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在签订抵押合同的当天,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将抵押的房屋出售并收取,否则不允许周某借款。本案中,周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而外贸信托实际发放的贷款只有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偿还利息,2017年4月10日,罗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向周某发出卖房通知。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到中山市房产局查询,外贸信托和罗已将抵押房产变卖。
周认为,因外贸信托与罗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出卖抵押物,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罗出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此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已达110万元,罗仅以55万元取得该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买方、外贸信托和罗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损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认为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省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不仅如此,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8年以来,我院外贸信托与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142件。2020年5月28日,我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我院提交其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外贸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和原银监会的批文中,并未显示‘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证。”
对此,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不支持未经合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驳回了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在声明中,外贸信托表示,针对最近提到的法院驳回外贸信托执行申请的案件,外贸信托
信托业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布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000亿。
与此同时,一些信托公司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的边界,开展的模式主要有助贷业务模式、浮贷业务模式和基于消费金融信托资产的ABS模式。
所谓“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或“贷”、“押”、“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非法采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
天眼查显示,外贸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信托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7.26%和2.74%。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底,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此外,外贸信托还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童贯期货。
普益标准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加速了行业出清。因此,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
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以来,外贸信托在法院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142起,案件数量远超“专业出借人”规定的数量,这可能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这对不合规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上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