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和审讯(预审监管)
说到我国的刑事诉讼阶段,了解一些刑事诉讼法的老朋友会告诉我们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但是说到预审阶段,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今天,我们来谈谈“预审”。
1什么是初审?
事实上,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始时间基本上可以从嫌疑人被羁押的那一刻开始,也就是说从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结束时间与侦查阶段相同。也就是说,预审结束也意味着侦查阶段的结束,案件将进入下一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
2中国预审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审前制度不同于两大法系。两大法系的预审是在审判开始之前,我国的预审是在审查起诉之前。两大法系审前工作的主体是预审法官或裁判官,而我国审前工作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除上述区别外,初步审查的程序、对象、目的和功能也有根本区别。
我国现行的预审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逐步发展形成的。
我国现行的预审制度源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12月在江西瑞金发布的第6号指示,即《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号。该指示确立了预审制度,规定由国家政治安全局(中国公安机关的前身)负责侦查、逮捕和预审。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再次确认了上述规定。
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初审被置于起诉程序之前。这种预审制度的设计,奠定了我国预审程序属于侦查阶段的制度框架。新中国成立后,革命根据地的预审制度得到继承。
1954年,公安部组织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的暂行条例(草案)》,继承了革命根据地形成的预审制度。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号,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预审界定为公安机关的职权。同年,公安部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发布《预审工作规则》号,对公安机关预审受案范围等制度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预审制度的格局已经形成并延续至今。
我国的审前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当时的司法状况和独特的司法发展轨迹,参考两大法系的审前制度,并对其进行彻底的本土化改造而形成的诉讼制度。
作为舶来制度,可以说,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审前制度只有“审前”之名,没有“审前”之实。
3中国预审制度的症结
朋友们都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侦查阶段在整个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就是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即侦查决定起诉,侦查决定审判。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运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预审工作是整个侦查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审的主要功能是查明案件真相,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破案,审查完善证据,完成法定程序。可见,预审终结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侦查终结的标准。预审在侦查阶段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预审是使侦查阶段成为刑事诉讼“中心”的重要因素。
4对中国预审制度的期望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可以看出,我国的预审设置在侦查权控制的侦查阶段,而具有司法审查功能的审前程序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缺位,导致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出现空白,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严重制约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发挥,不利于国家权力在诉讼程序中的平衡配置, 不利于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也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界应考虑重构我国的审前制度,改变我国审前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司法现实,逐步废除侦查阶段的审前程序,最终在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以独立诉讼阶段的形式建立起审前程序。这种预审程序应当以预审法官为主体,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
此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设想可以将现有的法院立案庭改造为预审庭,指派专职预审法官主持和指挥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证据的发现;审前程序贯彻司法令状主义,对包括涉及人身安全和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内的一切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达到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的目的。
PS:侯海东老师和撒姐是同一个团队的合伙人,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事务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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