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离婚贷款房屋如何分割的规定(离婚时按揭贷款房屋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案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收益。
因此,对于这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割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男女双方都会竞价,出价最高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根据最终中标价格,以中标价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评估价值的一半。
3.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法院就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或者变卖房屋,然后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在男女双方之间平分。
房屋以上述方式之一分割后,房屋上未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偿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再负有偿还该等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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