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起,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形成。增加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反映贷款风险状况,并在合同期限内固定。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最小重新定价期为1年。在利率重新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合同中应明确利率的重新定价期限和调整方法。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引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确定首套、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下限。
银行业机构应根据省级市场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定价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价值。
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约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商品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