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债务构成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例)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8 05:11:29

暴力讨债罪的立案标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暴力讨债。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如果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索要报酬,从而承担刑事责任,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

1.什么是“暴力讨债”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暴力讨债”。刑法中的“暴力”并不局限于普通人的常识。有形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残疾和死亡。随着对人身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软暴力”也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根据相关文件的定义,“软暴力”是指骚扰、纠缠、大闹、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影响他人,足以使他人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影响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到,“软暴力”的目标不再局限于人体。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对象,实践中最常见的“软暴力”形式可以分为三类:

(1)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为侵犯对象:如盯梢、威胁传播疾病、暴露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侵占财产等。

(2)以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为侵害对象: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张贴报纸喷字、悬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抛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停工,以及通过驱逐员工、派人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工厂、办公区域和经营场所。

(3)以社会秩序为侵害对象:如摆姿势示威、聚众滋扰、堵塞道路、制造事端等。

因此,暴力讨债行为除了使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有形力量来讨债外,还包括前述的“软暴力”讨债,而近年来刑法规制的暴力讨债行为主要是以前述的“软暴力”为主。

2.可能涉及暴力讨债的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并没有“暴力讨债”罪,直接规范的是使用暴力手段讨债的行为。在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实施之前,实践中暴力讨债往往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甚至抢劫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暴力讨债可能直接构成非法讨债罪。总的来说,刑法对暴力讨债最直接的规制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讨债罪。下面重点介绍这两个罪名。

3.暴力讨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其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非法讨债罪出台之前,暴力讨债往往被视为“强占公私财物”,受前述条文规制,最高法定刑可达十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与非法讨债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成立范围并不限于“非法讨债”。换句话说,th

(一)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上四个标准是明确的,后两个是通用规则。一般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认定的风格,暴力讨债往往容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暴力讨债可能构成非法讨债及其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3-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盯梢、骚扰等方法为高利借款非法催收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利贷等暴力讨要非法债务的行为主要受本罪规制。本罪对犯罪主体有一定的要求,即高息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等特殊主体。那么一般什么时候才能形成“高利放贷人”和“专业放贷人”呢?

(1)高利出借人: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因此以高于一年期LPR 4倍的利率出借的主体可以构成“高利出借人”;

(2)专业放贷人:根据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专业放贷;其中,“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5.罪名变更引起的辩护要点。

根据前述,暴力讨债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者暴力索要非法债务罪,其中寻衅滋事罪还包括暴力讨债的情形。前科

最高法定刑达到10年,而后一罪名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相同的行为,被认定为前述不同的罪名可能导致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别。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刑法对“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若是在审判时新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更有利的,应当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规定。那么,若是行为人在2021年3月1日实施暴力催讨非法债务的行为,但审判时为此之后的应当适用催讨非法债务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实务中出现的案例,如吴汉城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行为人吴汉成的非法讨债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二审改判将其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其中差别之大,可见一斑。

因此,作为债权人,催收债务的手段务必合理合法,避免讨债不成反身陷囹圄。作为辩护人,务必掌握相关法规适用的沿革和变迁,以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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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催债公司是合法的吗?

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检察官乔苹苹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债权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案例分析】:

  据媒体报道,被上海某商务公司开除的员工宗某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自己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因得不到公司的认可而遭到拒绝。宗某根据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找到一家名为“锐意志达”的商务调查公司,与之签订讨债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第二天,该公司多名身强力壮的男子来到宗某之前就职的商务公司,以武力威胁商务公司内的员工不得工作,商务公司经理刘某在遭到毒打的情况下被迫写下“自愿以车抵债”的字据,司机李某因不肯交出车钥匙也遭到了数人殴打。后经警方严密布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的15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经查,该团伙打着商务调查公司的旗号暗地里从事非法讨债活动,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扰乱公司经营及他人正常生活等多种违法手段进行讨债,收取的代理费用通常在20%至30%之间,1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无独有偶,杭州市民周某遭遇欠款不还找讨债公司帮忙,反倒被讨债公司绑架敲诈。周某误信朋友丁某放高利贷牟利的说法,将四处筹措的40万元交给丁某,然而到了约定期限丁某只交给周某一张90万元的欠条,称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破产无力还钱。周某讨债未果,便联系到开讨债公司的韩某,并承诺向其支付30%的酬劳费。经多日尾随确认,韩某及其公司的四名男子将丁某从其居住的小区劫持到一辆轿车内,对其实施殴打,其中一名男子还用匕首将丁某腿部扎伤,并扬言要挑断其手筋、脚筋。经过20多个小时的逼问,韩某五人索债未果。气急败坏的五人将目标转向周某,向周某索要劳务费27万元,周某拒绝支付,五人就将周某控制起来押到一民房内逼其写下欠条,周某借口拿钱逃到派出所报案。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所持有的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政府机关、企业公司到社会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农民工在内,被拖欠债务的受害者五花八门,仅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已有6000多亿元人民币。“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这就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空间。”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全国至少有10万人在从事这份见不得阳光的讨债职业,“未来可能有超过100万人从事这一高额利润职业”。这些以“咨询”、“调查”名义开设的公司,实际上就是以“追债”为业务的讨债公司,经常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追索债务,甚至酿成人员伤亡,引发多人械斗等刑事犯罪。

  国家应取缔讨债公司

  “国家应该取缔讨债公司,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支撑。”检察官孙玲彦说,解决债务纠纷有三种正当途径: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过非讼方式解决;三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讨债公司的出现,冲击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讨债公司的经营活动多数不正常、不规范,可能滋生各类问题,会破坏正常的法制秩序,应予取缔。

  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大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机关对暴力讨债行为有了较为严厉的制裁,可对‘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暴力讨债情况增多,已经暴露出我国诚信度缺失。有些债务人有钱不还,并且转移财产以防法院执行。但实践中,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受法律惩罚的“老赖”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对这种无赖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既有助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

  2006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商账追收师列为新发布职业。商账追收师对商账催收的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内部账款管理、非诉讼的实际运作方法、债务人心理特征诊断等进行系统的学习,通过专业、合法的追收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收回企业的“应收账款”。希望这一制度能早日走向成熟,使更多的债权人获利。

  综上,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所以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律师365小编提醒你,讨债还是通过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追讨为好。

  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

  “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法官说,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债务人单方认为欠债还只是道德问题,并不触犯法律,因此采用东躲西藏的方式逃避债务,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拖欠债务,致使债权人内心的矛盾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觉得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能够让债务人还钱自己都不理亏,从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转向讨债公司,根本意识不到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牟取暴利。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收取的酬劳费都是债权的20%至30%,而且即便讨要不成也会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债权人也不敢不给,可谓旱涝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报的驱使下,讨债公司屡禁不止,并且不断有人甘冒刑事处罚的风险大行其道。

  三是缺少对债权债务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债务人长期躲债、拖债、赖债,债权人面对自己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找不到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运作的周期长,易使债务人转移资产,在花费一定诉讼费用的前提下还有可能因执行不了而告终,使债权人望而却步。无奈之下,债权人才会选择投入少、见效快、保成效的讨债公司。

  四是缺乏对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机制。有些时候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讨债公司却能准确找到并将债务人控制起来,是因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给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讨债公司顺利完成“业务”的侧面因素。

  五是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债务人欠钱不还也不会被记录在案,对其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都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这使得债务人拖欠欠款甚至对欠款百般抵赖的社会成本十分低廉,从而助长了这些不良信用债务人的底气。

  讨债公司常引发刑事犯罪

  律师告诉记者,讨债公司索债的程序通常为:寻找债务人——锁定债务人活动范围——控制债务人——向债务人催要债务——债务人被迫还钱——从债权人处获得约定的酬劳费用。而讨债公司索债成功无非依靠两种手段:心理威胁和身体威胁。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大多是通过身体威胁来索债,而身体上的威胁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从被查获构成犯罪的讨债团伙来看,讨债公司引发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讨债人员组成复杂化。讨债公司成员结构较为复杂,多由社会无业人员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组成。讨债手段非法化。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掠夺化。对于债务人,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讨债过程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犯罪。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讨债名义,故意挑起事端。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如在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人员与对方大打出手,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到债务人公司肆意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因为没有讨要到债务,从委托人处拿不到“报酬”,反过来向债务人敲诈勒索“劳务费”,涉嫌敲诈勒索罪;讨要过程中遭到债务人拒绝,心生不满而故意伤害债务人身体进行报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了迫使债务人尽早归还债务,长时间的非法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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