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贷怎么借(怎么借高利贷)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8 06:55:32

859

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执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

民间借贷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金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借款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情况,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来保护民间借贷的法律秩序。

2002年1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当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贷。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放贷。”

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两线三区以24%和36%为基数”的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贷款利率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产生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已经支付,就不能退回。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已经支付,也应该返还。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银行逐步放开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取消公布基准利率。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2020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4倍为基础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规定》“两线三区以24%、36%为基础”的规定。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已调整至3.8%,其中4次为15.2%,明显低于之前的24%和36%。

202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支持民法典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遵循4倍LPR4的利率上限。

103010(九人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主体资格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的,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出借人。

职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不同于自然人之间以自己合法的收入进行的偶然的出借行为。其特点是商业性和营利性,即以民间借贷为业,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借贷行为具有规律性和重复性,借贷目的是营利。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号,明确自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10次以上,利率超过年息36%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反腐败委员会

在民事案件中,认定职业出借人,只要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出借目的为营利,年利率不需要达到36%以上。同时,九届人大会议纪要规定,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但不能宽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出借人未依法取得出借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九人纪要的延续和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

在民间借贷中,除了高利贷和职业放贷人之外,还有一种对社会危害更大、更容易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就是“套路贷”。所谓“套路贷”,顾名思义,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打着“小贷公司”等各种合法的幌子,采取“虚增债务”、“恶意违约”等方式

”“伪造证据”“收取高额费用”等知识型犯罪手段,诱导被害人陷入“借贷”陷阱,并以各种非法手段或者虚假诉讼等方式催讨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甚至导致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


其犯罪特征如下↓↓↓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分子对外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但实则并无金融资质,然后再安排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等。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后,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要求借款人从柜面提现,只保留实际借款金额。有的刻意让被害人抱着现金进行拍照。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五)软硬兼施“索债”

犯罪分子通过暴力手段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试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来实现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1.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只是犯罪分子侵吞被害人财产的手段,因此,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支付高额利息并归还本金,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2.虚增借款的方式不同

套路贷中的“虚增借款金额”通常以担保等方式出现,被害人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时通常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而高利贷通常以“预扣利息”的方式虚增借款本金,但借款人对于本金之外的高额利息在签订合同时明知需要归还。


3.对违约的态度不同

套路贷中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虚增款项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无法在约定期限还款,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4.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合法,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指出: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对当时尚不单独构成犯罪的催收非法债务犯罪行为,独立规定了一个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因此,在本身并未构成犯罪的诸如高利贷、职业放贷、赌债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情节严重的,即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相关问答:

上一篇:表单设计使用方法(表单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下一篇:全国银行20强(中原银行转账建设银行多久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