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利息的法律规定(垫资资金利息计算公式)
建设预付款和利息法是怎么规定的?
(1)建设超前性和利益性
预付款是指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支付的款项,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或只支付很低比例的工程款,待工程达到一定阶段或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支付。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文是关于合同中预付款条款的效力及发生后如何处理的原则,指出预付款的处理包括本金和利息两个方面。垫资合同或合同中垫资条款对垫资本息有明确约定的,双方有争议的,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本息;只有垫付资金的约定而没有利息的约定的,不应支持承包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如果有预付款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约定,发生纠纷后,已发生的预付款按一般工程欠款处理。
(2)预付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号通知(建建[1996]347号),规定禁止施工企业垫支资金或以资金进行施工。此时,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条款或单独签订的预付款合同,是企业法人之间非法的资金拆借,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入世后,案件的审理要考虑到国际惯例,而预付款是国际建筑市场的惯例,也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工程保证金的制度和商业保险支付工程款的制度。随着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工程款拖欠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另外,是否出资、出资多少也是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施工企业的最优组合可以通过竞争来实现。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主动索要预付款,但在诉讼中却坚持预付款条款无效,要求返还预付款本息的情况。如果其主张得到支持,则不符合诚信原则。
(3)预付款的利息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预付款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2006)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预付款利息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支付日期起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预付款利息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鉴定的,时效期间自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山东高院(2016)中第2274号认为:“建设单位是否应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
【实践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