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贷款骗局(贷100万到手80万骗局)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标榜可以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打包”服务,声称只需“复制材料”就可以获得贷款。但其实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骗取“包装”费和服务费。本案共有108名受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493万余元。经法院一审、二审,郑等二十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害人刘老师因为个人信用问题,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2020年6月,刘老师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广告,便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要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以补充收入和纳税记录,需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由于急着用钱,刘先生想都没想就申请了20万的贷款,并支付了1.3万的费用。双方签订了带有免责条款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如因受害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放款,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严提供了一份材料给刘背诵,以便“准备当面问答”。两天后,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贷款公司”面试。“借贷公司”问了一大堆刁钻的问题,比如受害人上班的公交路线、公司周边的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老师没能通过面试。
业务经理闫再次劝说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的贷款,可以走专门的审批程序,争取当场手写的模式,但要再交4.5万。刘老师急着用钱,就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手抄了材料,但对方公司也称书面内容与原明细不符,仍不能放款。刘老师意识到被骗,报警,最后立案。
在一审中,法院根据案情,对郑等20名参与诈骗的人员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罚。侯天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等20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原审各上诉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如果想通过中介借款,需要详细考察中介公司的资质和业务员的专业资质,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借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