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外汇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不起诉要点概述
不起诉要点四:现有证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点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因其级别较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决定不起诉。
无追诉依据6:犯罪情节轻微的,属于自首案件,不需要用刑事处罚来处罚。
不起诉要点四:现有证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个案例,
案例编号:海监检刑[2019]64号
判断理由:
与香港**incI(以下简称* * Finance,注册于伯利兹)签订渠道代理框架协议,成为* * Finance在中国的二级代理,专门为中国境内的境外外汇汇率交易开发客户,并从中赚取交易费用。2017年3月8日以来,“* *管家”公司通过网络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为* *金融发展客户从事非法外汇交易。聂某某(未被提起公诉)受* *家政公司委托,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设立运营中心,通过网络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为* *金融发展投资人,成为* *金融国内代理团队负责人。不起诉人朱某某经聂某某介绍参与投资XX外汇,并帮助宣传、发展连云港投资人,获利5万元。
判例评估:
经本院复核,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点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因其级别较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决定不起诉。
五个案例,
案例编号:石楠清涧行244号【2019】。
判断理由:
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未进行金融分析的情况下,引诱投资者在其所代理的金盛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押注、买涨买跌“黄金、原油、外汇、指数”等国际金融标的。平台以美元为交易单位,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固定为1: 0.68。每笔交易(即1000美元),客户会自动从平台扣除50美元作为手续费,然后支付其中的70%。并从金盛理财平台获得高额返利,共有464名投资人,存款486539.06美元,折合人民币3308465.608元。
判例评估:
黄某某在非法经营罪中系从犯,但因其级别较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故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无追诉依据6:犯罪情节轻微的,属于自首案件,不需要用刑事处罚来处罚。
六个案例,
案例编号:鄂冶金检罚[2019]7号
判断理由:
何某某与詹某某谈非法倒卖外汇。双方约定由詹某某帮助联系境外客户与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外汇买卖,何某某以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向詹某某购买,该汇率比人民币的价格高出4%,并约定每购买一笔外汇向詹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何某某安排公司出纳黄某某与负责购汇的詹某某对接。安排胡某某(另案处理)将拟购汇数据告知黄某某,黄某某根据胡某某提供的数据联系詹某某购汇,詹某某安排境外客户将外汇转入大冶进出口外汇账户;黄某某指定的出口公司,从詹某某处购买外汇20万余美元,詹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判例评估:
不起诉的詹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7条,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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