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逾期不还款的法律责任(预期违约责任)
[案件摘要]
2019年3月15日,被告B通过网络信用贷款系统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原告A在网上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为B,贷款人为A,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被告乙经批准的借款金额为42 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乙申请借款40 000.00元,利率6.90%。贷款用于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期为每月。同日,原告甲向指定的被告账户借款4万元。后来,被告B未能按时偿还本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703.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合计42522.36元。
[法官的陈述]
乙与甲通过网贷系统签订的网上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被告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甲乙需偿还贷款本金39,703.35元,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罚息2,819.01元,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随贷款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与贷款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