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借给别人属于骗贷(套取银行贷款放高利贷)
来吧,让我们分发馅饼。又大又甜。就把你的身份证借我10万,我来还本息。什么都不用做,却能白赚3000块。
路人:什么!贷款10万只还3000。这怎么会是馅饼呢?乍一看,这是个陷阱。我不相信。
没想到,真的有人被这种虚无缥缈的馅饼诱惑,掉进了陷阱。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被告受陌生人引诱贷款。
2020年3月9日,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绰号“王老吉”的人,“王老吉”向谭某承诺,只要用谭某的身份证去银行借给他10万元,谭某就能得到3000元,而不必向银行偿还本息。谭觉得不用劳动就能拿到3000元,答应了“王老吉”。当天,谭在“王老吉”的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履行完贷款手续后,申请便民卡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到期按月还本付息。银行当天就发放了贷款。谭拿到卡后会交给“王老吉”,密码也是“王老吉”设置的。然后“王老吉”付给谭3000元。“王老吉”将卡给了宋,宋每月支付利息至2021年2月,从未归还利息。2021年11月,谭向银行承诺还款,并签订还款计划。谭某无力偿还,找到宋某,宋某给了谭某2万元,谭某自己用了1.5万元,向银行偿还了本金5000元。后谭某未收回剩余借款,无力向银行偿还借款,遂银行将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谭某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以个人身份向银行借款,相关借款材料均为谭某本人签字,不存在他人胁迫的情况。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谭不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谭辩称,自己是被别人引诱去贷款的,但自己并没有使用贷款,银行卡在别人手里。谭的意见不属于合法抗辩,法院不予采纳。银行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为了小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他人申请银行账户贷款,然后踏入陷阱。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比如本案中,如果借款人不还款,作为出借人的被告最终要承担还款责任。出借银行账户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账户借用人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或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那么作为出借人也会受到牵连,稍有不慎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每个人都应该适当地使用他们的银行账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梦想不劳而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