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公司报个税有没有影响(个税重复申报了怎么办)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9 08:53:09

上个星期,在我们公司做税务筹划的李大姐来和我坐在一起。我觉得她的情况挺有代表性的,所以想和你聊聊。

她为两家公司工作,两家公司都申报了她的薪水税。这对她有影响吗?合法吗?所以,今天华龙助理就来给大家讲一些相关的知识点。

有效期

首先,我想谈谈合法性。李大姐在A、B这两家公司拿了工资,公司依法为她申报了个税。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专项扣除/基本扣除5000

如果有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只能在一家公司扣除,不能重复扣除。如果重复扣,需要在下一年的最终结算时再还。

每人5000的基本扣费呢?不能重复扣。如果两家公司都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扣款,在次年通过最终结算的方式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李洁的两家公司扣除各种扣除后的净收入是6万多(2家公司不能重复扣除),她还要在次年进行个税的最后结算。

如果不超过6万,次年就不用做最后结算了。

让我们来看看税法的规定,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税务机关会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当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从一个地方取得的所得中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结算综合收益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减除专项附加后的年度收入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年度综合所得减除专项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工作或受雇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至《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就业单位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就业或者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同时在2家公司拿工资且申报个税,合法吗?有何影响?

一人同时在2家公司任职,拿工资,两家同时申报个税,是合法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个人的影响是:

1,在2019年1月1日之前:

需要在同时报税的两家公司所在的任一税务局做合并申报,按需补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在2019年1月1日以后;

不需要合并申报,但需要在次年3-6月做个人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举例:某人在A公司任职,月工资15,000.00元,个人四金合计2625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同时在B公司任职,月工资8,000.00元。

1,2019年1月1日以前:(注意:要按月合并申报,否则会产生滞纳金。)

2,2019年1月1日以后:(注意:不用按月合并申报,次年3-6月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补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汇算清缴细则,有待税务局出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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