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逾期后罚息违约金国家标准)
违约金:可参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标准调整。
3354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收益来确定。
标签:|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销售合同
案情简介:2013年,工程公司内部包工头刘某受工程公司委托,向王某购买钢材,并出具多张借条,注明逾期付款手续费为每月3%或每日5。2014年,王诉请工程公司偿还货款。违约金过高,是否按年利率不超过24%调整成为本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授权刘某向王某购买钢材并结算货款,且已经支付了王某大部分钢材款(以房屋抵债),故应认定刘某受工程公司委托与王某进行钢材交易,且该交易的效力及于工程公司。《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后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王与工程公司之间建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工程公司委托刘签署的借据显示,所欠钢材货款应付利息实际上是所欠钢材货款应付违约金。因此,确定本案违约金数额,应当适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刘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月息3%或日息5明显高于一般资金占用造成的损失。王不能充分证明损失数额的,应当认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调整。结合王当庭承认其销售的钢材价格高于市场价,且工程公司长期未及时支付钢材货款,占用王资金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王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在此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30%,即,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实用要点: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该co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通码。通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裁判规则,通过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进而形成中国关键码的案例编码体系。003010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