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9 15:22:43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从事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业法人(企业)或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控机制,实行贷款全过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性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岗位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和具体贷款额度,不得发放超出借款人实际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地区、行业、贷款类型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规律、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恶性竞争或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团队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资信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业务、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和贷款期间的重大投资计划等。

(3)借款人的行业状况;

(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总营运资金需求和现有融资负债;

(6)借款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7)贷款的具体用途和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检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评级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授信方法,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业务特点、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周期等因素(计算方法见附件),计算其流动资金需求,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和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不得超越权限。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及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20条前条所称付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委托金额的标准;

(二)支付方式的变更及触发变更的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

(4)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承担以下事项: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外商投资,实物

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 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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