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的历史发展(中国历史变迁)
原创何沛PPP行业大讲堂2021-06-10 19:53
招商银行的前30年
招商局是李鸿章任直隶总督兼北洋贸易大臣时创建和扶植的,采取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从1872年成立到1901年李鸿章去世,这30年的中海招商局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1872-1873年:初始阶段。
在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航运业由外国公司主导,但大量中国资本参与了这些航运公司,许多外国船只实际上为中国商人所有。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外商会把在清朝赚的钱寄回本国,没有在中国扩大规模的想法。第二,初入洋行的华人趁机积累了可观的财富,想创业,却得不到清廷的许可。
中国人做生意,只有依附外商,悬挂外国旗帜,才能避免官员敲诈勒索。然而,中国商人不得不以成本为代价向外国人提供大量利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许多中国富人希望获得清廷的许可,建立自己的企业。李鸿章作为洋务派的核心代表,在不违反朝廷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清廷出面,商人出资兴办企业。
1872年8月,李鸿章命浙江海事委员会委员、候补知府朱启昂组织船舶投资。朱强等。起草了《招商章程》第20条“其主要内容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组织的”:
福建、上海局的船作为“官股”,用船运输粮食按江浙沙宁船的规定办理,纳税上与外轮享受同等待遇。但当他起程赴上海时,发现福建、上海局所造船只,无商船可收,且“各省在上海殷朝,或设船,或载资,往各港装贸,皆附外商名”,于是主张“商局由官设”,以吸引“诸船股资”。
李鸿章同意了,说“目前没有官方商船,既然没有官方商业联营,应该还是官方商业。应由官方检讨其大纲,检视其利弊,并听取企业主自力更生的建议,使一切企业百依百顺,希望能为中土两国打开这种风气,并逐渐获得利益。”12月,朱强的新提案《条规》获李鸿章批准,招商局正式成立。
朱启昂在筹备过程中夸口:“胡、等熟谙商财、正派的商人,将聚在一起筹商,意见一致,众商纷纷加入。”事实上,他在发行股票方面几乎已经黔驴技穷了。胡雪岩,胡,著名丝商,在左幕府办理洋务,不愿加入招商局。李振玉表示愿意在天津合伙,但朱强回沪后“不同意民意,被免职”。
朱强去了许多地方,只从沙船商人于喜生那里筹到1.2万现金。上海招商认购10.2万余股,但未以现金支付。于是,李鸿章允许朱强向直隶练饷局借官钱二十万(十三万五千两银元),年息百分之七,实际收到了十八万八千弦,外加预先支付的利息。起初,招商局主要是靠李鸿章拨出的官款成立的。但是,官方的钱不是投资。“名为官钱,公只取官利,不负责盈亏,属存款性质”。
朱启昂出生在一个沙船业的家庭。在中海招商局成立之前,他已经从事航运十几年了。李鸿章说他“非常
当年夏天,李鸿章经部下盛宣怀、天津海关关员、林等人引见。原怡和洋行买办唐(景星)和原宝顺洋行买办(于之)被任命为总经理。于是整个局面重组了,是商人安排的。“所有的盈亏都是商人认可的,与官员无关”。现有的船舶、板房、码头等。2000年,朱在任期间的损失达4.22万元。此后,朱氏兄弟和盛宣怀只负责供水,唐氏和徐氏经理负责董事会劝股,加船,造栈,海运,开辟航线,设置码头,等等。
刘坤一指责他“对外国和贸易不熟悉”。后来,李鸿章承认,朱启昂对新航运“没有学会所有的技巧”,声称“朱寿首先用于水上运输”。可以肯定的是,朱启昂是一个老船商的代表,或者说是一个官僚商人。
朱强招不到商业股,又不擅长办新船,所以半年左右,中海局亏了4.22万元。他不得不辞去总经理的职务,要求专攻水务。由此,招商局船务公司重组,进入新阶段。
(2) 1873-1884年:发展阶段。
103010说:招商局成立十几年来,华商在降价中受益,而那些输给外商的,却拦下了几千个,这是讨回权利的大端。1873年7月,李鸿章任命唐为中海招商局总经理,整顿大局,重订《清史稿》、《局规》。朱启昂、徐润、盛宣怀、朱启信等四人已被萨格勒布市委任命为常委。唐、徐掌管海运、发行股份,朱、盛掌管水运、公务。
在唐、徐主持下,修订了《中海招商局局规》和《章程》,将中海招商局局更名为中海招商局总局。103010共有十四篇文章,其中两篇值得特别关注:
一、局资一百二十万,分一千股,每股五百两,每百股给一个业务总监,由业务总监推。
举一位商总,总局和各分局分别由商总和商董主持,如不胜任,可以更换。根据这项规定,投资人对局务有一定的发言权,而且大股东享有对该局的经营管理权。不过总局须将“各董职衔、姓名、年岁、籍贯开单禀请关宪(海关道)转详大宪(李鸿章)存查”,而且更换商总或商董时均须“禀请大宪”。这是官督商办的具体规定,即在政府督察下由资本家经营管理。二、该局股票及取息手折均编列号码,填写姓名和籍贯,在股分册上详细注明,“以杜洋人借名”;如股东将股票出让,必须到局注册,“不准让与洋人”。这项规定保证了轮船招商局主权归中国人所有。事实上,迄今尚未发现外国人持有轮船招商局股票的任何记载。有充分理由可以认为,轮船招商局是一个民族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轮船招商局章程》共八条,其中规定:除唐廷枢任商总外,朱其莼、徐润任上海分局商董,宋缙、刘绍宗、陈树棠、范世尧等分任天津、汉口、香港、汕头分局商董。《章程》还规定了该局业务“照买卖常规”办理以及股份的“官利”和盈余分配等事项。
轮船招商局改组后,李鸿章札委的总办和会办达五人之多。但是,盛宣怀于1875年秋奉命赴湖北督办煤矿,后又赴直隶候补,并未在局内负实际责任;朱其昂于1878年死去,接替他办理漕务的叶廷眷在局仅一年便辞职引退;朱其诏于1879年因署理永定道而离局。
因此,这个阶段轮船招商局的实际主持者是唐廷枢和徐润。他们既是官方的代表(总办和会办),又是股东的代表(商总和商董),兼有“官”、“商”双重身份。
唐、徐二人都出身于洋行买办,对经营轮船业务具有一定的经验,而且手中又握有较多的资金,在上海商界中有相当大的影响,这正是李鸿章选择他们担任轮船招商局总办和会办的原因。徐润在入局前五年(1868年)已脱离宝顺洋行,1884年因挪用局款而被“参革”,此后主要经营矿业。1903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委派他回上海轮船招商局,一度代理总办。
在这期间,他曾任上海商务总会协理,并参与商学会及立宪公会的活动,成为立宪派的头面人物之一。1907年被撤去轮船招商局的职务,成为袁世凯与盛宣怀之间争权夺利斗争的牺牲品。他是由买办转化为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之一。
倒了靠山的盛宣怀显然不是袁世凯的对手,但他却不甘就此作罢,在暗中联络股东的同时,向大太监李莲英行贿买官,1908年3月被任命为主管铁路、电报、航运和邮政的邮传部右侍郎,次年11月光绪、慈禧相继去世,袁世凯骤然失势,被贬回家养老,盛宣怀明白机会来临,开始努力夺回轮船招商局,1909年盛宣怀以挽救招商局为理由在上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盛宣怀为董事会主席,招商局终于完全商办,一直围绕的争论也宣告终结。
至于唐廷枢,他在就任轮船招商局总办时已脱离怡和洋行,虽在名义上仍充任华海轮船公司董事,但只是虚衔,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活动。外国人指责他“在东方一家第一流的外国公司(怡和洋行)任职时,获得了丰富而广阔的经验,他正在运用这个经验去损伤这些外国公司”。他在主持轮船招商局的同时,还开办了中国第一个卓有成效的新式煤矿——开平煤矿,修筑了中国第一条铁路——唐山至胥各庄铁路,为创建民族工业作出了贡献。他同徐润一样,也是由买办向民族资产阶级转化的代表人物,不过他死于1892年,没有参与后来的事情。
在唐、徐的主持下,轮船招商局的招股活动有了相当的进展。1874年实收股金四十七万六千两,加上朱其昂认购而尚未缴款的三万两,招股五十万两的初步计划已经实现。股东会于是决定另招新股,每股一百两,拟凑足资本一百万两。但直到1879年,股金仅增至八十万零六百两。
轮船招商局成立的头几年内,处境极为困难。一方面,西方竞争者散布种种流言蜚语,说轮船招商局“无洋经理,断难自立”,“股本无多,断难久长”,等等,借以蛊惑人心,打击该局的威信,同时还竭力降低运费(减半,甚至减三分之二),争揽生意,企图把该局扼杀于襁褓之中。
另一方面,国内的一些势力也对轮船招商局大肆攻击,多方挑剔,有人甚至主张“仿照船政(指福州船政局)成案,专设大臣一员管理”,或者“存商局之名,由南北洋通商大臣统辖”,企图把该局改归官办。轮船招商局在内外夹攻下,债台高筑,岌岌可危。
李鸿章坚持“商为承办,官为维持”的原则,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提供了大力支援。他采取了三项有力措施:
一是筹拨官款接济,如1876年他获悉轮船招商局以重利借用钱庄款项六十余万两,乃赶紧拨借官款五十万两接济,使“该局气力为之一舒”;
二是增拨漕粮及承运官物,如一八七七年奏请“嗣后苏浙海运漕米,须分四、五成拨给招商局轮船承运,不得短少”,而且“沿江沿海各省遇有海运官物,应需轮船装运者,统归局船承运”,以增加该局的水脚收入;
三是延期归还官款,如一八七七年奏请将该局所借官帑缓期三年清偿,至1880年起缓利拔本,匀分五年归还,“以纾商力”。通过这些措施,轮船招商局在70年代后期才得以渡过难关,化亏为盈,扭转了以前的不利局面。
到80年代初,轮船招商局招股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1881年不仅招足了一百万两,而且申请入股的人仍然很多,股票市价由每股一百两售至二百两。轮船招商局决定增募一百万两,应募者蜂拥而至,很快便已足额。它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显示出轮船招商局在归并旗昌后营业及信誉方面获得的成功;而在70年代营业不振、船只未折旧提成的情况下,轮船招商局坚持按照章程每年给股东发放“官利”一分,也是80年代初招股顺利、一呼即至的重要原因
在200万两股金中,投资者主要是哪些人?有些论者根据徐润《自叙年谱》中的一条材料,认为徐润是该局最大的股东,从而得出买办资本在招商局中占了压倒优势的结论。其实徐润《自叙年谱》中关于此事有三种不同的记载。
一是《宝源祥赔结招商局各数事略》说:“(招商局)第一次招股一百万两,徐姓认股二十四万,第二次招股如之,前后徐姓共认股四十八万。”
二是《上合肥相国遵谕陈明前办商局各事节略》说:“首先附股,前后计之共有四千八百股,合计银四十八万两,此外设法招徕各亲友之入股者亦不下五、六十万两,是招股已经手过半。”
三是《致蔡述堂观察函》说:“招股一端,经手者每百分中约有四十分之外,而自己与夫戚族实占股分二十四万。”
三种不同记载,哪一种较可信据?
上李鸿章节略意在“表功”,难免夸大。蔡述堂是徐润的妹夫,私函所述应是真情,即徐润及其戚族(所谓“徐姓”)共占股分24万两。至于徐润本人在这24万两中占有多少份额,根据另一线索也可看出一些眉目。
1884年徐润挪用局款16万两一事被揭露后,须照章退赔,他仅交出局股883股(合银88300两),其余系以房地产作抵。当时该局股票市价每股百两仅值50余两,而退赔是按票面额计算的,看来他手中的股票不会太多,他自己还说,退赔的800余股是“向亲友告借”的。
总之,徐润决不会是最大的股东,而且,他将五年前当宝顺洋行买办所得的钱财投入民族企业,也不应看成买办资本,实已转化为民族资本。据近人研究,轮船招商局所募股金,除徐润、唐廷枢、郑观应、张鸿禄等人的投资外,盛宣怀占有很大的份额。
盛从80年代初开始大量购进招商局股票,大约占有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即50万两。盛宣怀的买办化是甲午战争以后的事。招商局采取公开招股的方式,股票又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在营业顺利时期,吸引了官僚、地主和商人(包括买办)的投资,买办资本在招商局中占了压倒优势的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李鸿章招揽唐廷枢徐润进入招商局担任管理者的效果十分明显。唐、徐入局后,带进一批买办商人,分主不同职责,投入大笔资本,据说仅徐润一人带入的资本就有白银四十余万两。但更重要的是,唐廷枢徐润与朱其昂不同,他们本质上是商人,而且是效法西方企业的商人,在进入招商局之前的担任买办时期,已经对西方企业的经营运转和管理有了很多了解。因此,在他们进入招商局担任主要经管职位后,便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经管方式经营招商局。
基于对中西两方的了解,特别是因为中国传统和体制影响强大的缘故,他们特别注意提出避免官方过度干预这一点。例如,在唐廷枢、徐润重订的章程中,特别强调“商务由商办之”的体制。章程除强调唐廷枢有专管招商局之责后,还强调招商局属商办,要求遵守买卖常规,为避免官方掣肘,他们以节约费用为理由,明确请求李鸿章免派委员,除去文案书写听差等职位,对招商局的经营与发展,他们从商人的专业眼光出发,有一个明确的估计。他们指出招商局具备三方面条件足以与外商抗衡,第一是有官方从南方往京师的漕粮专运业务;第二是经费仓库劳工等管理费用都比洋商低;第三是更容易承接本国商人托运的货物,可信度更高更方便。因此他们估计,在投资50万,购买4艘轮船的情况下,因有漕粮补贴,再加上搭客运货,每年只要航行3个月,可净盈利108000两,利率高达20%。在他们算来,盈利有相当把握,与外商竞争也有很大优势。在这些全面仔细的评估基础上,唐、徐入局后,力主扩展业务,多方集资广购轮船,由小而大逐渐推广。
1883年,中法战争迫在眉睫,法舰驶抵吴淞,检查商船,并扬言进攻江南制造局,沪上人心惶惶,商铺停业,钱庄倒闭,轮船招商局资金周转不灵,又入困境。盛宣怀奉李鸿章之命到沪,乘机排挤唐廷枢和徐润。1884年,徐、唐二人先后离局。中法战争期间,轮船招商局经马建忠之手暂时售与旗昌洋行,1885年收回自办。轮船招商局又经历了一次改组,进入第三阶段。
(三)1885—1895年:停滞阶段。
对于当时中国这样的产业、体制、观念都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要发展新兴产业(轮船),依靠传统产业(沙船)里培养出来的人才(朱其昂)是难有大成的,必须依靠真正了解新兴产业的人才,也就是曾经参与过外商在华新兴产业经营的人才(唐廷枢、徐润)。落后国家的新兴产业的发展,既要官方的支持,又要避免官方的过度干预,也就是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企业的方式来经营,而不能按政府的要求和规矩来经营。
落后国家要发展新兴产业,与其说要靠商业人才的培养,不如说要靠一批政府主管官员的勇气和远见。1885年局产收回后,李鸿章札委盛宣怀为督办,马建忠、谢家福为会办。盛宣怀制订《用人章程》和《理财章程》各十条,主要内容有如下两点:
第一,“专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用人理财悉听调度”,“会办三、四人应由督办察度商情,秉公保荐”。这项规定使督办能够控制轮船招商局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完全废弃了一八七三年《局规》中关于由股东推举商董和总董主持业务的原则。虽然盛宣怀仍强调“非商办不能谋其利,非官督不能防其弊”,但是,同唐廷枢主持时期比较起来,“商办”大为削弱,“官督”大为加强,显然是一种后退。
第二,“洋人旗昌荐来者太多,从前总船主及揽载洋人白拉作弊最大,俱各发财而去,总船主拟在各船调用,每一年或二、三年一换。”这项规定表明,主持者仍力图保持企业的自主权,避免使该局遭受“洋人”的干预和操纵。
早在1883年,由于中法关系紧张而引起的金融恐慌,轮船招商局被迫以地产及货栈作抵押,向天祥、怡和两洋行贷款七十四万三千两。这笔贷款于1885年到期。于是轮船招商局又不得不以局产作抵押,向汇丰银行贷款三十万英镑(合银一百十八万余两),年息七厘,十年内还清。由于镑价不断上涨,银价步步下落,轮船招商局蒙受了巨大损失。
当借款合同订立时,每两银折合五先令六辨士,至1886年8月,降至四先令二·五辨士,仅此招商局即损失三十四万五千余两。有的论者认为,由于这项贷款,招商局于是沦于汇丰银行控制之下,美国人马士就是当时汇丰银行派驻招商局进行监督的代表。
轮船招商局从旗昌收回后,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李鸿章又一次出面支援。1886年他奏准采取三项措施:
一、局船运漕回空载货可免纳北洋三口出口税二成;二、局船由湖北装运帽合茶(一种粗茶)运至天津,每百斤仅纳出口正税六钱,并免交复进口半税;三、局船运漕水脚,应照沙宁船现领之数支给(每石四钱三分一厘),以后“不再区别扣减,亦不扣海运局公费”。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完全解决招商局的困窘,但多少起了一些补助作用,使之得以维持。1895年中日战争失败后,李鸿章失势,洋务运动在政治上破产,轮船招商局的历史从而另辟新页。
面对来势汹汹的压力,李鸿章极力反驳,认为轮船招商局是根据官府和商人所订的章程进行管理的,在创办之初就确定了盈亏归商人,与官府无关的制度,企业应该由商人进行管理,不应该由官府进行管理,因为官府不懂如何兴办企业。
之后,又有顽固派又弹劾经营者贪污、滥用公款,要派人核对企业账目。李鸿章认为,经营者并非贪污、滥用公款,创办轮船招商局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官府应该给予支持,于是在创办之初,借了点钱给他们,而且这些钱早已归还。面对查账的要求,李鸿章认为,企业在与洋商竞争最激烈的时候去查账,一定会产生谣言,洋商一定会乘机打压招商局,再度垄断长江航运,建议以大局为重,先别去查账。经过李鸿章的周旋,此次收归国有之议不了了之。
所谓垄断权,通常包含两项具体内容,一是运漕的专利权,二是不许他人建立类似的航运企业。李鸿章设立轮船招商局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解决漕运的困难。在外国轮船公司已经垄断我国沿海和长江航运的情况下,轮船招商局如果没有可靠的水脚收入,是根本无法与外国轮船公司竞争的。因此,招商局成立伊始,李鸿章便为它奏请运漕专利权,认为“必准其兼运漕粮,方有专门生意,不至为洋商排挤”。
后来又进一步申述说:“泰西各国专以商务立富强之基,故于本国轮船莫不一力保护”,“以前奏办招商局,原料洋行必相倾挤,商本未足与抗,因议协运漕米,为中国独擅之利,彼族不敢搀与,以自立根基”;“承运各省漕粮为商局命脉所系,现在局船揽载商货,为洋船挤跌,动辄亏赔,非多运漕粮,以羡余补不足,万难持久”。
显而易见,运漕专利权是李鸿章向招商局提供的一项重要援助,也是招商局赖以建立和维持的一个重要经济支柱。关于这一点,连当时在华的外国人也是非常了解的。《北华捷报》评论说:招商局如果没有运漕水脚收入,“除了遭受巨大损失外,是不能经营下去的”。既然运漕专利权是招商局对抗外国船公司竞争的武器,也就应被认为是保护和发展民族航运业的积极措施,没有什么理由加以指责。
从李鸿章的奏稿、函稿以及招商局的历届章程中,都没有发现有关的任何记载。论者援引的根据只有两条,一是1882年“沪商叶成忠(澄衷)禀置造轮船,另立广运局,经直督李鸿章批饬不准独树一帜”;二是“台湾的巡抚为着帮助该岛发展贸易,曾购置了两只火轮船,而招商局的保护者们反对这两只船到北方贸易,认为对招商局商场的侵犯”。
至于归并旗昌轮船公司的得失问题,两江总督沈葆桢在奏报收购旗昌时曾预料:“筹拨帑项,归并洋行,为千百年来创见之事,必有起而议其后者。”但他认为:“不可失者时也,有可凭者理也。论时则人谋务尽,适赴借宾定主之机;论理则天道好还,是真转弱为强之始”。
所以在“江南各库罗掘殆尽”的情况下,仍决定筹拨巨帑归并旗昌。然而,就在归并旗昌那一年,御史董□翰奏称:招商局“归并旗昌洋行各船后,成本愈重,……每月竟须赔银五、六万两之多”。
1880年国子监祭酒王先谦上奏,除指责招商局因归并旗昌而造成“经费愈繁,息银愈增”外,还涉及盛宣怀等人的其他一些问题。新任两江总督刘坤一在奉旨查办时奏称:“盛宣怀之收买旗昌洋行,人皆知为失算。……当时论者谓旗昌弃垂弊之裘,以所得值另制新衣,以期适体。”沈葆桢的预言真是“不幸而言中”了。
这里,首先要对董、王、刘等弹劾招商局的政治背景有所了解。董、王当时依附于清流派,以抨击权贵相标榜,李鸿章久居要津,成为他们攻击的主要目标之一。王先谦的奏折中,虽然指责招商局收购旗昌以及唐廷枢等乘机舞弊等事,而主要矛头则指向李鸿章。他以沿海及沿江各省码头多属“南洋所辖地面”为理由,要求将招商局改归南洋管辖。
这一点正符合刘坤一的心愿。刘坤一属湘系,早就因为海防经费等问题和李鸿章闹矛盾,1880年因反对购买铁甲舰与李鸿章议论不合,矛盾更深。他在致刘长佑信中说:“似此情状,南北洋何能和衷?”随后他奉旨查办招商局一案,把收购旗昌完全归咎于盛宣怀,并揭露盛的种种劣迹,表面上是参革盛宣怀,实际上是攻击李鸿章,反映了湘淮系之间的尖锐矛盾。董、王、刘等人的参奏,有些内容颇有参考价值,有些情节则属“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不可全信。
实际上,李鸿章在收购旗昌问题上责任甚微。盛同颐为他父亲撰写《行述》,极力夸张盛宣怀在收购旗昌时所起的作用。徐润《自叙年谱》则说当时唐廷枢、盛宣怀等“均不在沪,数日之内,由余一人决议”。查其首尾,盛、徐虽曾为收购旗昌到处奔走,但也都不是关键人物。1887年十月李鸿章在《致丁雨生(日昌)中丞》的信中说:“招商局兼并旗昌,其议发自阁下,而成于幼丹(沈葆桢),鄙见初不谓然。”透露了事情的真相。
1876年8月,盛、唐、徐三人同赴烟台向李鸿章请示归并旗昌一事时,李担心“难筹巨款”而“踌躇未许”。是年冬,盛宣怀等又禀商于两江总督沈葆桢,沈“毅然以筹款自任”,于是定局。也就是说,这件事是经过几个月的酝酿磋商而后实现的。倡议者为福建巡抚丁日昌,始终藏在幕后,没有公开露面。决策人是沈葆桢。
李鸿章“初不谓然”,“踌躇未许”,但经沈葆桢定局之后却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他上奏说:“沈葆桢之识力宏毅,当机立断,非臣所及,亦非中无定见而自作聪明者所及也。”并致函唐、徐二人说:“旗昌轮船已定议归并,从此经理得宜,……利权可渐收回,大局转移,在此一举。”对收购旗昌而开辟中国航运业新局面寄予很大的希望。
这应当从当时的形势及客观效果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旗昌轮船公司垄断中国沿海和长江航运将近十年,到1872年,它的势力发展到了顶点,计有轮船19艘,27,769吨,总资产达三百三十二万余两,此后,由于太古、怡和的竞争,垄断地位日趋动摇。1874年招商局轮船开始在长江航行,旗昌又受到新的威胁,利润不断减少。
这时,美国内战后国内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旗昌行东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开始从中国抽调大量资金回国。七十年代中期,它的总资产已降至二百余万两,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最低时每股(100两)仅值五十两左右。1876年,旗昌更换经理,急于将全部产业出售。
招商局没有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对洋商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策略,彻底挤垮旗昌,却以222万两的高价收购旗昌的全部产业,其中包括一些陈旧不堪的木质轮船在内,从而不久就被迫将那些“年久朽敝”的船只“拆料存储”或“量为变价”;并因收购旗昌,负债累累,每年须付息银十余万两。
所以,在这方面,招商局是吃了亏的。经手人是受欺骗还是包含有图私利的因素,不免令人怀疑。但是,收购旗昌产业毕竟给招商局带来了相当好处。它的船只由十二艘增至三十余艘,成为一支实力可观的商船队,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航运业莫定了基础。它的水脚收入也相应增加,由原来的近七十万两增至二百余万两。
同时,船只增多后,由局中自行保险,每年的巨额保险费不致归于洋行,从而堵塞了一大漏卮,为该局增辟了一项可靠的财源。此外,归并旗昌还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不仅减少了一大劲敌,而且向太古、怡和表明:招商局有强大的后盾,是不会轻易被挤垮的。总之,招商局归并旗昌,既有所失,又有所得,从长远看,可以说是得大于失,利多弊少的。
李鸿章在招商局前三十年的功过是非
轮船招商局是清末大型官督商办企业之典范,其经营成败足以影响中国早期经济现代化的成果。李鸿章在创局时,即希望“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在体制上,招商局乃官督商办之局。此体制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开局之初,在局员董动色相戒,勿蹈官派陋习。在制订局规和章程时,唐、徐等局董即设法严防官僚干涉局务和掣肘,企图建立合理化的现代管理制度,用以保障该局“商承”体制。尽管该局借用“西法经理”,引进西方先进科技,特别是现代船务经验,并模仿西式合股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营运策略,但实际运作无不受制于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环境。
官督商办体制带来官方对局务的干预,而局员问的人际关系网更影响该局经营和管理方式。简言之,社会环境不独导致该局用人太滥、局员营私舞弊和人事问题之复杂,而且影响该局业务之合理化运作,削弱与外商轮船公司竞争之能力。当时社会结构中的官商关系和局员问人际关系网是造成该局人事复杂的主因。
同治中兴以前,清廷的传统矿厂商务政策中,虽未明确使用“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字眼,但就其经营形式而言,却与洋务运动中“商为承办,官为维持”的官督商办形式无甚差异。至迟在1849年3月,云贵总督林则徐、云南巡抚程矞采在《查勘滇省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中就明确提出:对于凡属易于纷争滋事的矿厂,“不妨由官督办”,“此次官为督办,亟应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对于一般矿厂,则应“招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的主张。认为只有如此,方可使“官有督率之权,而无著赔之累,似可常行无弊”。
在清廷的行盐之法中,也同样实行过类似官督商办的“官督商销”、“官运商销”、“官督民销”等形式。四川富商王余照曾“具词呈控”,要求变改“官运商销”办法。为此,四川总督丁宝桢应光绪帝之命复奏分析说:实行“官运官销,权全归官,流弊皆大”,实行“官运商销”,则“利归官与商”,“惟官运商销,官商可相钳制”,奏请仍然实行“官运商销”的方法。但在诸多行盐之法中,“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
1875年,薛福成曾谈到清廷的行盐之法与企业采用官督商办形式间的关系。当时,薛福成力倡采用机器开采各种矿产,方法有二:一为官采,即完全由官府酌拨款项,购买机器开采,系为官办企业。一为商采,即“仿照淮盐招商之法,查有殷实华商,准其集资报名,领帖设厂,置备机器,自行开采。官为稽其厂务,视所得之多寡,酌定收税章程,严禁隐漏”。薛福成此处所言商采,就其企业经营形式或官商关系而言,实为“官督商办”。
1878年1月21日,丁寿昌、黎兆棠、唐廷枢等人关于官督商办企业开平矿务局的禀文说:“伏查矿务虽由官督,运销究归商办”,其所用语言,与上述“官督商销”、“官督民销”、“官运商销”等,亦颇多类似。
由于招商局要引进和利用外国科技,因此要付出高昂工资来吸引洋人为该局服务,落实“借才异地”的政策。该局内部种种问题使漏卮难于避免;更严重的是1885年后官权日重,破坏“商承”体制,改变了早期该局扩展业务的策略。
在局务人事上,“用人行政皆用本国之人,惟其中数部门须专门技术,为华人所未能者,方始用西人管理”。但洋人薪金高昂,该局之薪酬成本比日本和其他外商轮船公司为高,因而削弱其竞争能力。郑观应等局员建议设立驾驶学堂来训练该局员工,以求有效转移先进的西方科技。
在业务经营上,该局弊端甚多。曾任职局多年的郑观应指出:“客脚有弊、货脚有弊、栈房有弊、修船有弊、买煤有弊、买物有弊、账房有弊、房租有弊……若事有认真,可省数十万之数。”招商局局员整顿局务之方案多针对上述各弊而言。然而由于人事复杂,改革常受到掣肘,以致局务不振。
该局在创局初期,由于唐、徐等商董受到李鸿章信任和支持,商权得以保障。虽外有言官批评,内有国有方案,李鸿章之信任态度足以维持该局商权的利益。但上海金融危机到临之后,李鸿章只好委任盛宣怀督办局务,其后则官权日增。盛氏虽有大量股权,但他主要乃有官职在身,可以维持该局。但盛氏之经营局务,又受制于官场习例。盛氏任内力行“敛字诀”,可能乃为避免受人攻击,乃为保存官位设想。此种政策影响该局之业务规模甚大。
招商局的主要问题在于商承体制全赖李鸿章一人支持,而非建立于法制基础上。这种体制弊病,郑观应在1882年间即已察觉。招商局能受李鸿章支持30年,已属幸运。后来李鸿章于1901年逝世,直督换了袁世凯,官权更重。郑观应于1909年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所装之船虽快,而吃水深,烧煤多,价昂不合用。官气日重,亏耗日巨,今不幸而言中矣。”
招商局成立后,立即受到外国轮船公司的敌视和打击。1874年,太古洋行驻上海经理致函伦敦方面说:“我们正在考虑同旗昌一起采取对付中国轮船招商局的措施,希望这些措施将把它打垮。”然而,他们的这个希望没有能够实现。招商局在李鸿章等的支持下逐渐站稳了脚跟。外国资本只是在无力挤垮招商局时,才肯与招商局暂时达成妥协的。合同订立后又曾两度撕毁,太古还曾勾结俄商,“将茶叶全归太古洋船装载,不准局船分装”。
李鸿章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采运局平粜免税之米,援官物例归局专装以抵制之”,才有第三次合同的签订。招商局与外国资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主要的、长期的,而妥协是次要的、暂时的,即使在妥协时也有矛盾和斗争。自1872年至1895年的20余年间,轮船招商局作为中国第一个“官督商办”的民族企业,它的经营究竟是成功的还是不成功的?
李鸿章在设立轮船招商局时说过:“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招商局的建立,确实起了开风气之先的积极作用,也收回了部分利权。1876年太常寺卿陈兰彬奏称:“招商局未开以前,洋商轮船转运于中国各口,每年约银七百八十七万七千余两。该局既开之后,洋船少装货客,……合计三年中国之银少归洋商者,约已一千三百余万两。”1887年李鸿章奏称:“创设招商局十余年来,中国商民得减价之益,而水脚少入洋商之手者,奚止数千万,此实收回利权之大端。”
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招商局没有也不可能把外国轮船统统逐出中国水域,但它毕竟夺回了部分航运权益。就这个意义上说,招商局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功。
有论者认为,在中法、中日战争期间,招商局船只两次换旗出售,逃避在反侵略战争中应尽的义务。这个说法是不公允的。招商局在支援反侵略斗争中做出过一些贡献。如1874年日本派兵侵略我国台湾,招商局开业不久即奉命运兵开往台湾前线,完成了运输任务。1877年沙俄拒绝退还我国伊犁,派军舰至我国沿海进行恫吓,招商局奉命装运湘淮各军前往山海关洋河口,防范沙俄的骚扰。1881年日本在朝鲜制造内乱,招商局奉命派船自山东登州运兵东渡,帮助邻邦平乱。1894四年中日战争爆发前夕,招商局也曾多次派船运兵赴朝鲜和我国东北。
至于中法、中日战争期间招商局船只暂时换旗出售,是因为清朝海军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为了保存自己、避免船只被掳获后转为敌人效劳而不得不采取的应变措施,这是可以理解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各国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
轮船招商局在20多年间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从战略意义上又可以说是不成功的。招商局于1877年收购旗昌产业后,拥有轮船33艘,23,967吨,这是招商局发展规模的顶点。此后,它始终徘徊在这个水平上,至1893年,它的船只为26艘,24,584吨。
这个时期,它的水脚收入每年平均为200万两左右,除去轮船费用、折旧提成等开支外,每年净利达30万两左右。这些利润没有用于扩大对企业的投资,而是被用来支付高额的股息、借款利息、花红等。1874年至1883年间,每年都发股息一分,其中一八七五年加发“余利”五厘。1885年盛宣怀任督办后,虽规定股息降到五、六厘,但实际上除1886年和1887年外,每年“官利”和“余利”仍为一分,而且一八九三年发放的“花红”高达三万余两。
招商局在20多年的经营中,很少进行资本的积累,企业本身没有获得发展,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营管理者只顾眼前的直接利益,根本不考虑企业的前途。这和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方式是背道而驰的。
怡和、太古的情况便迥然不同。怡和轮船公司于1883年有船13艘,12,571吨,至1894年增至22艘,23,953吨。太古轮船公司的发展更为迅速,1874年仅有轮船6艘,10,618吨,至1894年增至29九艘,34,543吨。70年代末,招商局在船只数目和吨位上都遥遥领先,但至1894年,它已与怡和不相上下,较太古则瞠乎其后了。
1890年招商局报告李鸿章说:“中国商轮出洋,揽载客货水脚,以分洋商之利,招商局前定章程本有此意。从前局轮尝驶往新加坡、小吕宋、越南等埠,并派‘美富’、‘和众’两船分驶檀香山、旧金山、日本等处,其后‘美富’驶往欧洲,为洋商合力阻挠,亏折甚巨。”远洋航运完全失败。此外,招商局在这时期内不但没有变成一个完全商办的企业,而且“官权”有日益加强的趋势。
李鸿章的“局规”和“章程”
筹设轮船招商局之动因,最初始于清廷漕运改革之议。由于中国传统沙船运输业的凋敝、运河的常年淤浅,清廷的漕运出现了严重困难。有清廷官员主张自购官船济运,但又有许多官员深以官营官运的弊端为忧。
英国人赫德提出雇洋船以济漕运的建议。但清廷担心“雇觅洋船”,“恐诸多流弊,且洋人日后必以此船为奇货可居,转恐另生挟制”,曾国藩也担心,“参用洋人,则喧宾夺主”。
此事虽暂被搁置,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仅就国内的官商关系而言,清廷对于民族资本的确存在着严重的盘剝现象,阻碍着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就中外关系而言,清廷及李鸿章无疑也具有明显的外争利权思想。
首先,洋务派,特别是李鸿章决定由华商自设轮船招商局,是希望将先前“诡寄”于洋商、洋行旗下的华商资本,争取过来,用现代的语言表述,即是以此将买办资本转化为民族资本。其次,“轮船招商局之设,原期收回中国利权,徐图自强之计”,“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尽占”。1881年李鸿章曾十分得意地说:轮船招商局现已“占江海生意之大半……统计九年以来,华商运货水脚,少入洋人之手者,约二三千万两”,“此非臣力量所能,亦非臣意料所及”。其外争利权的思想溢乎表。
为此,李鸿章特别向总理衙门强调:“将来若有洋人嫉忌,设法出头阻挠”轮船招商局之事,清政府“应由中外(即朝廷内外)合力维持、辩论,以为华商保护,伏祈加意主持,使美举不致中辍”。轮船招商局虽“赖商为承办,尤赖官为维持”。其所要“维持”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外争利权,与郑观应所说,“商务之战”,“应藉官力为护持”之“护持”者同。
朱其昂奉命草拟轮船招商局章程时,曾设想由轮船招商局购买清政府各局厂所造轮船,以造价为值,核定清政府入股股分,采用官商合办形式。但后来发现上海等地并无官船可买可用,故此改为商办。正是在此情形下,李鸿章提出“目下既无官造轮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应仍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也就是说,轮船招商局系为官督商办企业,官方在该局内的权力,比官商合办企业中的权力要小。官方只能“总其大纲,察其利病”,具体的局务经营等,则“听该商董自立条议(即章程)”,以便“悦服众商,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其后,他又说:“诚以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就此看来,李鸿章当时所言,似并非是向官督商办企业争权,而是在适度放权。
后来情况有所变化。李鸿章曾多次强调,清政府对官督商办企业不能仅是抽象的“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是要加强监管和控制。这一变化,当然有清政府及李鸿章力图控制轮船招商局等官督商办企业的政治目的,但当时顽固派对李鸿章及轮船招商局的抨击压力,亦当为其助力之一。
李鸿章当初设计轮船招商局采用官督商办的形式,其目的之一即是减轻自己所要承担的经济和政治责任。但事实上,李鸿章并不能如其所愿地置身事外。恭亲王奕訢曾奏称:“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清廷的上谕亦说,轮船招商局系由李鸿章“定议创办”,因此其于该局局务自然“责无旁贷”。
1880年11月28日,国子监祭酒王先谦上奏弹劾说,“近闻”李鸿章请将轮船招商局所借款项“分五年提还后,局务归商而不归官”,这样,必致“局务漫无钤制,流弊不可胜穷,亏累日增,终至败坏”。
1881年3月10日,李鸿章奉旨就此回奏剖辩说:当初所议轮船招商局分年还款之事,意在“使官帑先有着落”,俟官款全部收回后,轮船招商局“生意盈亏,在商不在官”。所谓“在商不在官”,“盖专指生意盈亏而言,非谓局务即不归官也”。“事虽商办,官仍督察,并非漫无钤制,断不容其恣意侵渔”。尽管如此,他在同日的另一附片中又别具深意地说,轮船招商局各种事务,“头绪既繁,岂能处处尽善?交涉既广,岂能人人惬意?”他坚持认为,“经理商局,与别项官事稍有不同”,不能将官场、官局中的惯例作法运用于商界企业,仍继续坚持其官方“只能综其大纲,略其细故”的既定原则。
由此可见,李鸿章在此强调清政府对于官督商办企业的监督作用,并非,或者说主要并非是针对商办企业,而是对清廷内部顽固势力指责批评作出的一种回应。
唐、徐接任后改订局规十四条及轮船招商章程八条,刊示众商。他们立刻重组人事,以西法经营局务。招商局虽是官督商办之局,唐廷枢等商董希望通过“局规”和“章程”等规定,确立“商务由商任之”的商承体制。“局规”和“章程”中力图限制官督的权限,而行商办之实。首先把局名从轮船招商公局除去一“公”字,更易为“轮船招商局”。
唐、徐所确立商承体制的特色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局董选任依据“将股份较大之人公举人局,作为商董,协同办理”的原则,确立大股东享有经营大权的商董商总承包制:“每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分派总局各局办事,以三年为期。”朱其莼和徐润作为上海总局商董,宋缙为天津分栈商董,刘绍宗、陈树棠、范世尧分管汉口、香港和汕头三处事务。
局务经理方面,商总由众商董推举,“为总局主政,以一、二商董副之,如商总公出,令商董代理,其余商董分派各分局任事,仍归总局调度”。但局规说明直隶总督握有最高层人事控制权:“商董若不称职,许商总禀请大宪裁撤,另行选举,商总倘不胜任,亦应由各董联名禀请更换。”然而,唐、徐深懂官权若不严加限制,会带来日后官僚干涉的恶果。局章中因而明确指出:
惟事属商办,似宜俯照买卖常规,庶易遵守。兹局内即拟公举商董数人,协同商总料理,其余司事人等,必须认真选充,不得人浮于事,请免添派委员,并拟除去文案、书写、听差等名目,以节糜费。其进出银钱数目,每日有流水簿,每月有小结簿,每年有总结簿。局内商董司事,公同核算,若须申报,即照底簿录呈,请免造册报销,以省文牍。
至于总局、分局及栈房司事人员则由商总及商董挑选。船主、大伙、铁匠、司事、水手等职员则归总局选用。
局费方面,为求节省局用,唐、徐等商董自愿不支薪水,商总商董等办事经费按照运费回扣制度(freight brok erage system)来提取。章程里说:
局内商总董事人等年中辛工饭食以及纸张杂用,拟于轮船运粮揽载水脚之内,每百两提出五两,以作局内前项经费。其栈内经费,则酌将耗米开支,船内经费则将所定船内月费开支,统俟年终核计,一年所得水脚银两,除每百两提去经费五两,又照各股本银每百提去利银十两之外,如有盈余,以八成摊归各股,作为溢利,以二成分与商总董事人等作为花红,以示鼓励。其分配花红之处,随时公同核议。
总办唐廷枢不仅人股投资,还把原委托洋行经营的洞庭(315净吨)和永宁(324净吨)两艘轮船托付招商局营运。这些局外华商托招商局经营的轮船,亦照所得水脚,每百两扣五两以充局费。“惟海运漕米,非招商局在股船不装。”运漕经费也照每百两提出五两的回扣制度施行。财务管理方面,“各分局银钱出人数目,按船逐次清厘,开列细账,连应解银两,一并寄交总局核收,每屑三个月结小总,一年汇结大总,造册刊印,分送在股诸人存查;平时在局收付诸账,任凭在股诸人随时到局查阅”。
该局早期用人办事,除采用中国商业习惯中的保人制度外,亦着意建立西式经营体制。其中有一条局规说明:“总局分局逐日应办事宜,应照买卖常规办理,遇有紧要事件,有关局务以及更改定章、或添置船只与造码头栈房诸大端,须邀在股众人集议择善而行,弗得偏执己见,擅动公款,致招物议。”这条规定修改章程和厘订业务策略时的程序,使局务运作可以制度化。
唐廷枢和徐润是当时中国商人中能经理新式航运企业的最合适人选。他们在多年买办职务中积有丰富经验,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和识见,并勇于承担风险。在创办阶段他们曾筹划一个预算方案,投资五十万股本,购买四艘轮船。他们预计因有漕粮补贴,另加搭客货运,每年只要航行三个月,可净溢银十万八千两,以五十万资本计,利率高达百分之二十。
唐、徐二人在此预算节略中指出:“枢、润亦曾计及,第洋商远涉数万里,原系谋利而来,若肯以已得之利,不患折阅,与我抗衡,是亦商贾之利也,何必拒之?况我船少,彼船多,我货多,彼货少。我第运三月漕粮,将及一年费用,即使货物全被揽去,水脚全行放低,亦何不可相敌之有。”唐、徐二人因此力主扩展业务,指出:“故就大局论,亟宜多集二、三百万之资,广购轮船往来各口,今且立定脚跟,由小而大,俟漕粮LI增,装运Ll旺,乃逐渐推广,以期权利之尽收焉。”招商局在唐、徐时代自始至终力行推广业务的经营方针。
招商局在唐、徐接任后,业务蒸蒸Ll上,具有辉煌成果。他们的组织能力、销售策略和投资意愿与局务扩展息息相关。唐、徐二人十分重视资本筹集、扩展设备、建立保险制度、更新技术和培养人才等。
唐、徐上任后,遍招商股,不久即筹足五十万两股本。毫无疑问,早期人股者,除了唐、徐二人之外,多由他们招致。早期股东人股具体情况虽不详,但从徐润的自传中可得悉一个大概。徐润自称:“股本初时,奉发公帑及新旧所招股本仅有六十万两,嗣因经费不敷,陆续筹添,光绪八年,招足一百万两,九年招足二百万两。职道(徐润)首先附股,前后计之,共有四千八百股,合计银四十八万两,此外设法招徕,各亲友之人股者,亦不下五六十万两,是招股已经手过半。于人心未甚深信之际,集此巨款,颇非易(事)。”
从这段引文可知,在早期招商局集资中,唐、徐不特自己人股投资,还广泛向其亲友募集股本。唐廷枢还把原来委托洋行经理的轮船,搭付局中经营。
早期招商局的股本募集除在创办初期有一阵热潮之外,一直存有股本不充的难题。徐润的自叙年谱指出:“初时, (招商局)本少用多,恒形竭蹶,常年周转,既赖官款接济,亦赖商款流通,职道居沪日久,……当时谬承众商见信,凡有往来,如取如携,毫无难色。”透过唐、徐二人的关系和活动圈子,招商局可在上海的钱庄和私人得到大量信贷。
添置新船及栈房和码头设备是从招商局长远利益着眼。一方面可作为业务扩展之准备,亦可增强与外商轮船公司竞争的实力。除创办初年仅有的伊敦、永清、福星和利运4艘轮船之外,嗣后逐年添置,定造并添购富有、利航、日新、厚生、保大和丰顺轮船6艘。由于长江货运上需要,除依靠附局之洞庭、永宁及大有等三小船及由湖北省附局的汉广轮船之外,并造江宽、江永两号江船,因此1877年合并旗昌轮船公司之前,招商局已有轮船16号,“规模日见恢宏”。
招商局除向英购买轮船之外,曾在福州船厂和江南制造局承领轮船。1874年初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桢希望嗣后每年造商船两只,“令商局随时租领”。李鸿章函称:“若欲商局多租闽船,必先推广海运,以扩轮船之用,减让船价,以轻商人之本。”李氏向沈葆桢解释说:“盖中国自造轮船,成本过重。商局租用,须向洋行保险,洋人照泰西船价核估,必不及原造之数。万一失事,若责局赔缴原价,势将倾家败产,必不乐为不敢为矣。”
1874年招商局承领福州船厂海镜、琛般和大雅三艘商轮,但该等轮船“机器费煤”,其中海镜轮“运漕来津,不得进大沽口”。虽然沈葆桢提出“无庸租价、保险”的优厚条件,但唐、徐等商董不愿承领无用及用费高昂的官造商轮。同年10月招商局把海镜轮交回船政局。李鸿章对唐、徐不愿承领海镜号的行动,表示支持。由于唐、徐的坚拒,该局减少了因承领和租用官厂轮船所造成的经营成本。
为发展业务及配合运输起见,唐、徐在上海三马路购屋开设总局,并在天津、牛庄、烟台、宁波、福州、厦门、汕头、香港、广州、汉口、长崎、横滨、神户、新加坡、槟榔屿、安南、吕宋等处设立19个分局。购置栈房码头,在上海租用虹口耶松码头栈房,供运漕粮之用。
唐、徐不仅力图扩充轮船和栈房码头等设备,鉴于外商公司独占中国保险事业,因此唐、徐等“公同集股,设立保险招商局”。该局创办初期,洋商保险公司常拒绝担保,即愿保而保价高昂,价值十万两之轮船,每年虽纳保费一万两之巨,船值最多仅保银六万两而已。其超过6万两之额,自1874年始,多由本局自行承保。光绪元年十一月(1875年12月),由徐润、李积善堂、唐廷枢及陈菱南等创立仁济和保险公司,募集股本二十五万两,全数存人招商局,并由招商局管理业务,试办一年获利丰厚,次年,又添股二十五万两,合共五十万两。1878年另招股五十万两,成立济和保险公司,所有股银存人招商局。
唐、徐不仅具有新式经营思想,还在结合招商局具体情况中,模仿和引进西方技术及经营手法。1878年6月上海《远东月报》对唐氏经理下的招商局有如下的记述:“该公司虽纯用西法经理,尽为中国之事业。”唐廷枢重视培养招商局技术人员学习驾驶,力图使该局所有轮船全用华人驾驶,“而免掣肘”。
唐氏说:“开办之初,似应向保险洋行雇用外洋人船主大伙等项三五人,应派能干华人副之,俾可留心学习。将来学有成功,商船所提保险资本,又积有巨款,则可全用华人驾驶矣。”依据《汇报》1874年8月14日的记载:“唐氏考虑到轮船‘招商局转运日广,船舶日多’,因而会集各绅商纠集巨款,在上海虹口自设船厂,厂名同茂,一切均用汽机?且厂内全用华人。”
依据上述建议,引进西方船务技术有两个阶段。首先是“借才异地”,吸纳外国人才为招商局服务,但与此同时,招商局要自设驾驶学堂和造船厂,雇用外人训练公司员工,以备第二阶段时全用华人接管公司各级事务。在唐、徐主理下,招商局“对于西方的发明和科学器具的利益是完全敏感的”。招商局自创办初期起,即已利用报章作为招揽客户的媒介。
李鸿章在设立轮船招商局的奏折中提出,该局的“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此语亦一直颇为人们诟病,认为李鸿章只要官督,而不关心企业盈亏。
其实,人们的这一理解是片面的。此语的背景和全文是这样的。轮船局招商筹设之初,李鸿章决定予以垫款的支持,“请照户部核准练饷制钱借给苏浙典商章程,准该商(即轮船招商局)等借领二十万串,以作设局商本而示信于众商,仍预缴息钱助赈,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
通观全文文意,李鸿章显然是认为,清政府是借款给轮船招商局做为设局的“商本”,清政府并不参与其具体经营活动,当然亦不应对其经营成功与否,盈亏与否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其后,李鸿章又再次强调说:轮船招商局的一切“运漕需用之费,皆须取给于揽载客货之中,以后生意虽无一定,而其盈亏在商不在官”,自负盈亏,官方不负其责。
当初李鸿章说“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意在保证官款还本付息的安全,故而坚持官款未全部还清前,官方必须监督、监察其“利病”与“盈亏”。一旦官方垫款完全归还,只要其按规定课税,不但其亏损“与官无涉”,即使有所盈利,亦同样“与官无涉”。这是一种较为自由的经营形式。
至于企业的盈亏与否,的确不是李鸿章考虑的主要问题。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云云,似既不是针对商人而言,亦非确有所指,而是意在分清官府与商人的责任,表明清政府并不因轮船招商局垫用官款而需承担相应的盈亏责任。而在当时的商人看来,“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故此在轮船招商局章程中,并未就此申明争辩。
盛宣怀在谈到湖北筹办铁厂时,反对官办而力主官督商办。他向湖广总督张之洞所上的呈文提出,湖北铁厂“如用商本商办,与轮船、电报、开平煤矿同,应先招集商股,不足则官助之”。“商股系正本,盈亏皆归于商股”;而“官助系活本,但期原本缴还,不与商人争利”。“正本”类似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活本”则类似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企业盈亏,与官无涉”,这不仅是李鸿章等洋务派的主张,同时也是早期维新思想家的主张。薛福成即曾明确指出:各种商办公司“无论盈亏得失,公家不过而问焉”。其实,李鸿章等洋务派与早期维新思想家的分歧并不在于“企业盈亏”,是否与官有涉,而在于官、商处于怎样关系,是否需要“官督”的问题。在早期维新思想家看来,既然各企业已采用商办的形式,并无官股、官款,企业的盈亏自然与官无涉,切望官府切莫以官督的形式,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
李鸿章认为,轮船招商局等既为商办企业,其经营的盈亏自然与官府无涉。但是,轮船招商局的兴办之初,因资金困难,清政府以“垫款”的形式,向该企业注入了官款;既然轮船招商局从清政府那里获得了运输漕粮和商品粮北运免税等特权,那么,“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札委“总办”等人员等等,自然都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之事。
人事内斗与频繁的整顿
在招商局早期历史中,人事问题十分复杂。“招商局因官有漕粮帮助,凡官荐之人,势不能却。”正如李鸿章所说:“至漕务各员荐人,该局不敢坚拒,自有苦衷。”这等漕务官员安插的戚友对该局经营确有影响。一方面增加局费的支销,亦加深招商局人事问题的复杂和官僚化。不过唐、徐任内确曾坚拒过这等漕务人员对人事的安插。盛宣怀曾托朱其诏安插其亲戚于局中办事,朱氏对盛宣怀说:“商局用人景翁(唐廷枢)早已定夺……无从报命。”
1874年9月有人曾向李鸿章推荐金眉生(器之)于招商局中任事,李鸿章坚称:“招商局本无委员,亦无薪水,器之似难位置。”可见唐、徐二人握有用人大权,位高如朱其诏也无法安插。李鸿章似有尊重唐、徐对招商局人事上的任用权。
除了漕员荐人之外,唐、徐等局董确有安插戚友于招商局任事的事实。早期招商局的人事权握在唐、徐手中。招商总、分各局20余处,所有中外得力人员,多为徐润引进。徐氏曾说:“一切局事俱由职道一人经理。”这种经营方法乃依照中国传统用人唯亲的习俗。《申报》(1875年3月31日)记载招商局内“执事者,尽系粤人”。李鸿章“亦以各船管事,多系粤人同乡,乘船带货,不能破除情面,一律收费为质”。唐廷枢的答复是:
关于用人方面,航海经商,本为粤人所长,且商局股东泰半粤人,是其多用粤人,与文案之多江浙籍人,可谓趋势由然。时官场中人皆视商局为肥差、为利薮、为消纳闲散之衙署,一若河工、漕政、盐务推荐要托,滔滔皆是,偶不得当,辄肆簧鼓。景星等禀除官场习气,裁汰漕务冗员,实为遭忌之源。惟当局精神贯注之所不及,致下属风纪弛懈,则亦致谤之源也。
唐、徐对管理轮船及各口业务引进自己信任之人,多是具有船务知识之买办,同时亦引进一批专业驾驶及船栈管理的洋人。在唐、徐主政下,大股东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用人大权。他们极力保证商总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官督的权限。
招商局在唐廷枢和徐润办理的时代,力行多购新船和扩展业务的经营方针,创设有华商自办保险公司,引进商业方法及先进科技。故该局在唐、徐主理下已取到相当成效,但同时则遇到人事复杂及随着引进西方科技带来的经营成本高昂的问题,可见创业之难。
李鸿章曾于1877年12月29日对两江总督沈葆桢指出招商局“两年以来,局势最为纷拿,徐雨之独力支撑,艰苦万状,而粤人性愎,不受谏诤,同事多与漪龅,然无雨之则已倾覆”。李鸿章的说法一点也没有夸张,招商局在创局之初,若没有唐、徐等局员的努力和识见,业务不可能有大规模的扩展。
招商局是商为承办之局。然而,该局自开办初期即遇到商股难集、经费支绌的问题。幸而招商局自始即受到李鸿章及一些地方督抚的支持和保护,借到大量官帑。能于揽载客货,引起洋商嫉忌时,削价竞争,借以争衡。自1877年该局购买旗昌轮船公司全部船队和产业后,该局受人批评,谓有“置船过多”,因而“揽载之资,不敷经费”和“船多货少”的冈境。因与外商轮船公司进行竞争,该局得到承购和包运漕粮及官物、缓还官款及缓息等优待。由于政府给予招商局种种特惠和扶持,该局因而常成为言官攻击的目标,甚至在创办四五年之内,即有官员指责该局经营不善,提出国有方案。
光绪三年九月十八日(1877年10月24日)山西道监察御史董儒翰奏称:“自上年归并旗昌洋行各轮船后,成本愈重,虽加增揽载漕粮,用资裨补,然臣闻该局出入之数,每月竞须赔银至五六万两之多,如此层递亏折,年复一年,必致不可收拾。”董儒翰认为该局致亏之由,主要是扩展太急和“用人太滥”。御史的指责未免有夸张之处,但亦道出招商局一些真实的管理问题来。
当时招商局受四方指责,而盛宣怀于同年十二月向李鸿章提出“整顿轮船招商局八条”,建议“船旧应将保险利息摊折”、“商股应推广招徕”、“息项应尽数均摊”、“员董应轮流驻局经理”、“员董应酌量提给薪水”、“总帐应由驻局各员综核盖戳”等改革方案。由于招商局自创办时始,一直没有划拨船产折旧之费,盛氏故主张该局应从“自保轮船所得保险利息、专备摊折船旧之费”。
盛氏看到官方和私人借款之利息构成招商局经营成本一个主要项目,因此建议李鸿章设法一方面准招商局暂停拨还官款和利息五年,另一方面则加拨漕粮,使招商局“可期周转无亏”。盛氏之建议李鸿章立即采纳。盛氏此时对招商局整顿的意见,大部分曾于局章订明,付诸实施。
光绪四年(1878)总税务司赫德(RobertHart)草拟《整顿招商局条陈》,指出招商局之经营管理,“其弊之最大者莫如收取搭客水脚及上栈租费”,及“总办、会办等多用伊等亲戚朋友充当局中司事,并不问其人之本事品行”。赫氏建议招商局应改组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光绪五年盛宣怀就赫德《整顿招商局条陈》之意见,又上禀李鸿章,针对招商局早期购船时价昂、船旧、耗煤多、行驶慢和装货未必多等缺点,主张汰旧更新。盛氏指出:“欲筹补救之法,莫如将本重而不能获利之船酌量减价陆续出售……即以三十余号之旧船,换成十余号之新船,亦尚合算。”这个建议主要乃从营运成本和生产效益的角度来考察。
光绪四年五月原为上海县知县的叶廷眷接替朱其昂办理招商局的漕粮事务及兼照料轮船生意事宜,叶氏在此任内一年,除力主招商局国有方案外,并欲整顿局务。但唐、徐本已有改换新章之意,建议各口用款由局董承办,以节糜费。
光绪五年正月初一日,招商局“改换新章,归各局董包办”。这种局董承包制,是“按各口所揽载水脚,每百抽五,除将各口所置房产按生意大小议还租银之外,余归该局开销,所有一切费用,不拘何项名,均不能另支公帐。试办以来,已有见效,不但经费比往年节省,即生意亦比往年尤多”。招商局第六年办理情形的《节略》中说:“因今年正月改换新章,归各局董包办。所有局置产业计算一百零八万两,由各董认还租钱或周息一分,或六七厘不等。”
这一次改革,使招商局营运步人合理化,增加了总局的收入。此外,招商局曾设有同茂铁厂,训练该局修船人才。后于1879年1月整顿局务时将该厂机器材料照原价售出,以减少支出。
1880年招商局印行轮船招商总局章程。“是书名为章程,实则为招商局办事细则。唐廷枢为之序日,欲求其法,先周览外国书之涉轮船者,译而出之,然后参以中国之所不同。……博采众论,务求一是,自本局之总纲细目,以及行船所宜忌,都为一百三十二条,并附以航海之道大略,现行利弊,殆括于此。”
章程内容包括局董、局用、船主、副手、管轮、账房、装货、卸货、搭客、公文、书信、轮船用物、管栈、管趸船、账目等规条,目的在于使业务制度化。该章程附有航海箴规、路程表及各口朔望日夜潮汐表。因为招商局载运转口货常有误装、挂欠及延误货期等弊,“对生意大有关碍”,唐廷枢因此制订招揽转口货章程四则。转口货办法定式十条,颇为详备,似乎确有实施。
招商局自同治十二年六月(1873年7月)由唐、徐接办时始至光绪六年六月(1880年7月)已历七屑,“一切章程,屡经改订”。因系贸易之事,故“一切章程悉仿洋商生意规条,酌量而行”。到了80年代初,该局已站稳脚根,进入黄金时期。自光绪五年七月初一日起至光绪六年六月底止结帐为第七屑。该屑虽因太古和怡和轮船公司削价竞争,招商局少收水脚三十万两,然而本屑结余,竞有673138两之多。唐廷枢等在该屑报告股东文中指出:“惟今日生意蒸蒸日上,局款充足,官款又已陆续提还。”
就在这个“似可免于口实”的时刻,不知内情的局外人却又议论纷纷。唐廷枢等指出当时“仍有假充官场之人,每到上海寄寓客栈,暗中使人放言,派来密查局事,又有一等假充京官之人,闻见枢等有友人人京,竞捏称折稿出示,并云,现有人欲参商局,种种街谈巷议,愈出愈奇”。
同年十月二十六日(1880年11月28日)国子监祭酒王先谦上奏指责招商局“初办既已不善,踵行更属失宜”,力主对该局加以整顿。1881年初江海关道刘瑞芬和两江总督刘坤一等提出整顿该局事宜。这年春天,唐廷枢因公务留天津,徐润适逢丁艰回籍,唐、徐二人会衔禀请李鸿章札委张鸿禄(叔和)帮办局务。李鸿章嗣又札委郑观应到局帮办,1882-1884年间,局中公事乃由唐、徐、张、郑四人会商办理。
李鸿章无论是出于官款安全角度,还出于既出官款,即有官权的角度,抑或出于掌控国家资源,有裨国计民生的角度,清政府都要向这些企业札委“督办”、“总办”、“会办”、“协办”等人员。即使是当代社会,放贷银行或其他单位,亦需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察。
这些札委的督办、总办等,并非完全是官方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商人的代表。李鸿章在委派督办、总办时,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考虑到商人的特点与利益。1978年李鸿章委派江苏候补道叶廷眷总办轮船招商局事务时,即考虑到其人曾“总办江苏海运局”的经历,以及“于洋务、漕运各机宜,均甚熟悉,商局利病情形,亦所素谙”的个人能力。盛宣怀也曾说,“从前北洋不过会委总办”,对于轮船招商局等企业的用人行政等,“毫不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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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厘利息指的是利息利率为0.7%的意思。7厘指的是月利率。 七厘是民间的说法,民间一分利息相当于1%,一厘利息相当于0.1%。当然这个利率可以是月利率,也可以是年利率。不过7厘利息一般指的都是月利率。 利息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这里我们以借一万元一个月按7厘利息来计算,利息则为10000*0.7%*1=70元。 这7厘的结果是这样得出的: 一年的利息/本金=年利率,850/10000=8.50%(年利率); 年利率/12=月利率,8.50%/12=7.08333……‰,银行叫千分之7.08333,民间简称叫7厘。 扩展资料:银行公布出来的月利息,基本上都是以一年化以后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