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处理违章罚款(违规核销贷款)

来源:互联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0 04:36:4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六款,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003010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实施授信后,应当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

(2)信贷项目是否正常开展;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偿还信用;

(6)担保物的可用性、质量和价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信用和担保的变化情况等。从而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合格的个人贷款;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将所有贷款调查事宜委托给第三方;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发放贷款;

(六)唆使借款人虚构情节骗取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003010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和业务特点,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的业务、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和融资数量及渠道变化,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类风险因素。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

(4)允许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支付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相关问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如下:1、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4、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5、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法律法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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