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贷款房离婚怎么分(结婚前贷款离婚怎么分)
尹律师:
你好!结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结婚后,我也用自己的工资还了贷款。现在我和我老婆关系不好,准备分开,但是我老婆说她也想分这个房子。我很困惑: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婚后还用自己的钱还了房贷。我老婆可以分享吗?
上海读者冯老师
冯老师:
你好!首先很抱歉的告诉你,你家确实有女方的权益。下面我为你一一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规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2.《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
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只要是夫妻结婚,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大部分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分?
先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103010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103010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简而言之:1。房屋权属: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和贷款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分割标准:一是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登记方,但登记方要向配偶支付赔偿金;3.补偿标准: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应财产增值所支付金额的一半。举个直观的例子:男方婚前买房,总房价100万,男方首付50万,婚后还贷25万,离婚时未还贷款25万。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要给女方25万元的补偿,也就是房产价值和升值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和贷款,但房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不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何未雨绸缪,防止离婚伤财?
就我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结婚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防范?以下想法可以参考:
2.如果婚前有大量非实物财产,要注意不要与婚后财产混淆,如存款、股票、基金等。
3.防止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财产形式。相对于婚后的hotchpot,婚前卖掉小一点的房子,然后再购买大一点的更常见。
4.如果父母名下资产较多,为防止死后遗产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宜立遗嘱明确。
律师提醒
婚前财产规划是一个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不签财产协议就万事大吉。希望每一对情侣都因为纯真的爱情走进婚姻的殿堂,“人海茫茫,千里寻他”只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如果你想要幸福长久的婚姻,不要因为财富带来的束缚而为幸福的婚姻埋下地雷,财产规划是你最好的选择。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宏志)
相关问答: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那么双方还需要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或者经过法院判决,财产归其中一方,未清偿的贷款也由这一方偿还。
3、如果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然有权向其配偶进行追索。没能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外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的,偿还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