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贷款不还被起诉有用吗(贷款过百万公安不敢抓法院不敢判)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2 16:33:53

用手机“刷脸”,小区内外“刷脸”,银行业务“刷脸”.目前,越来越多的商家需要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然而,“刷脸”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不仅办理了借记卡,还因为被“刷脸”承担了1万元贷款。结果她打了官司,被银行要求还清贷款本息。近日,法院认定判决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银行未能证明王女士本人“刷脸”办理了借记卡并申请了贷款。

涉事银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银行的要求,王女士当场填写了签约开户申请表,然后在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上,经过人脸识别和身份验证后,自行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11300元。银行根据合同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但王女士在第一个还款日就逾期了。此后,银行多次催款,但王女士一直无法按合同还款。于是,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是2019年10月18日被盗丢失的,也就是开卡和网贷之前。当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挂失。”对于银行的案由,王女士辩称自己从未去银行办理过涉案借记卡,也未与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辩称,上述借款是其人脸信息和身份信息被冒用时产生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说法,银行坚称是王女士本人申请的借记卡,在开卡过程中通过STM ATM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验证。经过身份比对,王粲女士在网上签订了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当事人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名。经通信公司调查,该手机号码并未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证明王女士本人“刷脸”办理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对涉案贷款申请及发放流程的要求,借款人在网上申请贷款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线下网点办理银行借记卡并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然形式上,在贷款过程的不同阶段,银行都采用了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验证客户身份,这符合我原则的要求。但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借款发生前两个月丢失,且涉案借记卡开户及借款合同签订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涉案贷款所使用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并非由王女士实际控制,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性。

此外,王女士首次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未能向法院提供完整的人脸识别比对图像来源。在STM ATM的交易信息上,有一张发卡方在人脸识别时抓拍的现场照片。虽然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为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证明的情况下,发卡机构无法通过这张照片认定王女士本人。

相反,根据贷款规定,发卡机构必须当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在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填写申请表的不是王女士,进一步证明申请银行卡的不是王女士,而是冒用其个人信息的他人。由于线下申请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网上贷款申请的前提条件,不能认定王女士在网上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身份证被盗、丢失的合理期限内,涉案银行借记卡的开立及借款过程并非王女士本人完成,银行要求还款没有依据。银行应承担贷款审查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性和便捷性的需求。”该案审判长甘尚昭表示,该案“刷脸”反映了传统放贷机构“形式审查”的弊端,以“身份证照片长得和我差不多”来批。

甘昭指出,驳回某银行诉讼请求的决定,并不是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应在核心业务环节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识别系统,交叉核对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通过见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和数据被他人冒用,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甘昭认为,人脸识别信息是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金融机构在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验证客户身份过程中采集和存储的客户图像,应当符合国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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