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套路贷犯罪(套路贷可以终止合同吗)
揭开常规贷款犯罪的黑幕
低利息、无抵押、二次到账……看似简单的贷款条件,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衡账目三个步骤,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数倍,借到几千元甚至叠加到上百万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长清公安分局破获的该市首例非法放贷犯罪团伙案。该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目前已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网上追逃1人。
警方介绍,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特定形式的违法犯罪。与高利贷有本质区别,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邀请大学生贷款。
2018年1月以来,长清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款被追债的报警和报案。几个大学生被借贷公司催收侵犯,有的甚至不敢回学校。经过调查,警方判断这是一个有组织的非法团伙,专门针对大学生,以放贷为名软硬兼施,谋取高额利润,非法占有,团伙藏身于大学校园内,高利放贷,恶意诈骗,暴力催收,不择手段获取利益,危害严重。
张是山东的一名大学生。看到贷款广告后,他向一家借贷公司借了9000元。他在欠款3000元左右的时候,把银行卡弄丢了,导致逾期还款。几天后,贷款公司称,由于逾期,张的欠款已经从3000元“滚”到了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同约定的。
青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介绍,经查,余某、齐某、等人冒用“齐鲁民间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网贷、小额贷款、校园广告、中介等方式,向有需要的大学生招揽贷款,张某是受害者之一。
“套路贷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虚构的借款合同和阴阳合同。比如你借10万,你要签10万的借款合同,但是你只拿到7万,扣除3万相关费用。找企业贷款的人,一般都是急需用钱的。他们大多会听从骗子的建议,签订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上金额不一致的阴阳合同。有些人甚至不看合同的详细条款,直接在空白处签字。”田明说,一些嫌疑人还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借款人已经获得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假象。
在张某无法偿还上述案件的借款时,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带张某到长清,从名为齐鲁民间借贷的第二家公司借款15000元,其中7402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剩余7598元被刘某以各种费用的名义扣押。此外,他每10天还利息1500元,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直到还了15000元。
张某还钱3000元后,被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款为由,向第三、第四家公司借款。其间,因张某未支付第三家本金,被第三人催收并殴打。
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凤勋说,一些借贷公司相互勾结,嫌疑人将其介绍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充当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构借款合同”来“扯平账”,即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签订更高的债务合同。其中,“锻造”银行流水的第二步
一些受害者还款日临近时,套路贷公司往往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名义直接“玩失踪”。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款日一到,放贷公司就会主动联系受害人还款,并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违约金。
“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讨债。”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说,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嫌疑人到受害人家中闹事,甚至非法拘禁受害人;有的嫌疑人还利用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施压。
套路贷犯罪不同于高利贷。
那么,套路贷的罪名是什么?艾凤勋介绍,它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让钱流走”、“任意确定违约”、“划入单一账户”、“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和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凤勋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采取虚假增加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使资金流动、任意承认违约、转让单平户口、虚假诉讼等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执行债权或者强行索要债务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劫罪处罚。
艾凤勋说,套路贷有五个特点: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立即提取汇款并归还,造成借款已交付被害人的假象。
第三,单方确定违约。借款期限即将到期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接电话,人“消失”以迫使借款人违约。一旦还款期限结束,犯罪嫌疑人跳出来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候往往是因为向借款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没有留存,犯罪嫌疑人以违约为名收取更高费用。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艾峰训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签阴阳合同的借款别去碰
田明从办案角度分析,认为要遏制套路贷犯罪滋生蔓延,必须从防范、监管、治理等各环节抓起严起,坚决强力震慑、打击。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介绍,按照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孙瑞玺建议,除了底线控制,监管部门还应适当下放一定管理权限到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引导与制约。
“通过政府主导协调金融、工商等社会管理部门,进行摸底调查,争取全面清理、取缔存在的各类非法贷款公司。”田明说,通过党委政府强力督促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担负起监管责任,在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不法行为的前提下,依法严格监管,最大力度压缩套路贷空间。
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田明认为,要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对于借款人,孙瑞玺提醒,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与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拒绝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或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上签字,避免形成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使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孙瑞玺说。
孙瑞玺也提醒民间金融从业者要爱惜声誉,依法规范从事民间金融活动,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培训、指导、投诉处理等方式引导民间金融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