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上班扣工资吗(疫情期间企业拖欠工资是不是违法)
2019年2月18日,张某菊在新疆晋城某财务公司上班,担任会计职务。他于2021年5月31日离开。张某菊任职期间,公司总经理赵通过微信支付张某菊工资及提成。因公司未能支付张某菊2020年2月、4月、5月的工资,张某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赔偿。
新疆晋城某金融公司称,该公司未与张某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张拖欠工资是因为疫情。张主要负责现场工作,并未开展实际工作,故不应向其支付报酬。
案件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张某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实张某菊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张某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03010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新疆晋城某财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与张某菊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人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2020年2月是第一次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周期。新疆晋城某财务公司按照张某菊基本工资标准2000元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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