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严格吗(银行贷款全是套路)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于银行长期不重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小企业条件差,缺乏专业的融资人才。
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令人费解的银行贷款规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绊脚石。今天就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来认识一下这些令人费解的贷款规定。
第一,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必须委托支付。
很多银行都有企业贷款的委托支付规则。什么是委托付款?一般来说就是你去银行贷款,银行批准了,但是你拿不到贷款,你要把贷款付给你指定的供应商。
这是一个奇妙的规律:中小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多种用途,贷款资金的使用不能是一次性的。而银行只是要求你将贷款支付给你指定的一家或两家或三家供应商,却不允许贷款直接打入贷款公司自己的账户,往往要求一次性支取。
比如你的经历可能比较明显:某公司,一家制造企业,从事平板电脑的生产和出口,年营业额在1亿元左右。这两年市场很好,客户订单很多。考虑到后续业务发展,客户准备找银行贷款备用。老板名下有一套房子,房贷余额200万左右。银行评估1100万,批了770万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利率4.35%,房子抵押,老板夫妻担保。于是,银行在放款时,不允许客户直接取钱到公司账户,而是要求客户提供采购合同和上游供应商的银行账户,银行将贷款委托给上游供应商。考虑到放贷工作量,银行希望客户最好找个供应商,一次性支付770万。
但实际上,客户申请的770万贷款中,有200万必须归还给朋友张,因为200万房贷还款是朋友张临时借的;剩下的570万留作使用,一部分用于购买原材料,一部分用于后续的房租、工资等日常开支。
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客户找一个关系好的供应商,让银行一次性把钱转过去,然后让供应商转几轮再逐步转回到自己的账户上,把朋友张的钱还了,剩下的留着以后用。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委托支付,有点“被迫卖淫”的感觉!我也明白银行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监督贷款的使用。但是,其实监督贷款用途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后查看企业报表的流向,一目了然!
流动资金的本质是要用于企业日常的资金支出,但很多银行却被迫一次性花光,令人费解。
有朋友问我:曹总,我把银行贷款打到供应商的账户上,然后我绕了一圈,回公司用了。如果被银行的贷后管理发现,会不会违法?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我的回答也很无奈:如果你运气不好,被发现了,肯定是违法的,但是你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银行要求你受托支付,但你实际上无法一次性使用贷款,最终还得回到公司账户。除了违规,我想不出什么两全其美的办法!有人好奇,为什么银行会有这么奇怪的规定?其实答案很简单,为了逃避责任,也为了省事。贷款时,委托付款是最简单易行的方式,银行会完成对贷款用途的审核。后续贷款资金回流与否是企业的事,与银行无关。
(合规上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有一个办法,就是企业不会提贷款金额,每次需要支付的时候,都会向银行提供资料,证明银行可以协助支付,比如支付货款、房租、工资等。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见到,因为太麻烦,银行不愿意,客户也不方便。)
第二,在下列情况下,银行贷款必须用新贷款偿还
刚做客户经理的时候,银行贷款到期可以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指在贷款到期前,旧贷款不必先还,银行可以先发放续贷,用续贷的新贷款还旧贷款。2004年、2005年前后,银行陆续取消了贷新款、还旧款,要求新旧款必须还。所谓“还旧借新”,很好理解,就是银行贷款。企业必须还清旧贷款,银行才能发放新的续贷。(那段时间很多银行都是用这种方法强行抽回一些企业的贷款,导致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当然,它也帮助银行避免了一些高风险贷款,减少了损失,并不容易评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实际从事企业经营的人都清楚。以上面的客户案例为例。客户已从银行借款770万元,已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维度。贷款到期,如果银行愿意续贷,为什么非要强迫企业转账77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然后银行再给企业770万元?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是提前批下来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企业今天归还770万贷款,银行明天再给你770万。这就好比一个人今天抽你1000CC的血,明天又给你1000CC的血,让人有脱裤子放屁的感觉。
大家都知道强行把企业的770万元贷款转走,对企业经营不会有不小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就诞生了“过桥”这个行业。“过桥”是指企业在获得新的银行贷款审批后,要求“过桥”公司临时借一笔钱偿还旧贷款,然后等待新贷款发放后,再将贷款归还给过桥公司。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过桥的几天利息,比企业转出的资金影响要小得多。
但副作用也很明显:按照银行的规定,新增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购买原材料等常规用途。但实际新增贷款用于偿还大桥公司的贷款,贷款的合规性又有问题。
一个朋友也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只能说这取决于你。似乎没有办法两全其美。
(现实中,相当比例的银行到期贷款是由桥梁公司操作的,很多桥梁公司都与银行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只要贷款涉及过桥,新的银行贷款最终流向必然是大桥公司,无法满足银行规定和监管要求。但是企业,银行,长。
期默认这种操作,就是因为大家找不到即可以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又能满足银行规定的两全其美做法。)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中,类似于上面这些让人费解和难受的规定还有不少,有时间再和大家慢慢述说。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让人费解,甚至是奇葩的规定呢,我认为根源出在两个方面吧:
一、银行长期以来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不重视。
二、长期形成的免责文化和习惯惰性导致。
监管要求银行要对企业贷款用途和合规合法性负责,但实务中企业贷款用途五花八门,各种情形都有。有合规的,有不太合规的,也有不知道是合规还是不合规的,如果真要逐一审核和判定,太麻烦而且容易出现判定失误。一律要求客户提供采购合同,一笔受托支付一刀切,最合规也最省事。至于背后的情形,大家都装看不见就好啦,真有问题,也可以把责任推给客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小企业融资难要想解决,必须要深入到一线,深入到中小企业的实际业务和需求,实事求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去分析去解决,才有可能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这两年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措施,我看到的各种银行做法、政府政策,都很有默契的避开融资难这个核心问题,而把政策集中在融资贵的问题上:不断的降息、补贴,再降息、再补贴,好像只要贷款够便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