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小额贷款公司都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互联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5 13:11:31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2.《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3号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5.深府办[2009]《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第15号

二、审批权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三。审计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2)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除《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本项目投资实施后的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缴纳税款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投资人除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与其他投资者一样,按出资比例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过(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成立三年后,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本项目实施后的长期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累计上缴税金不低于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暂时限制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

(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并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原则上为1家。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亿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下同),以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一)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对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3年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审慎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信息列表

(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并附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共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现状和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目标客户、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贷款损失等。(拟成立公司开业后)。

(三)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六)投资者承诺函

(七)资质申请。

包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者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证明和学历证明。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开业;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具体流程如下:受理材料→资格初审→联合评审→批准业务资格→办理开业手续→报送资料,其中办理开业手续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公告、开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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