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所称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审定,并下达项目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产业发展基金、重大项目资本金注入、重大项目投资补助等。
(二)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企业创新体系和品牌建设、工业发展激励、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等。
(三)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购买、使用补助等。
(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孵化基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人才培育等。
(五)工业绿色发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示范、淘汰落后产能及化解过剩产能等。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第三方评审、招商引资活动、闲置低效用地回收等。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市委、市***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为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分配标准和办法等。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人民***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具有普惠性质的资金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按照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由本辖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市属企业的项目,可由企业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所申报的项目应当属于当年实施(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实施)的项目,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技改项目投资进度未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未能达到总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应在申报通知或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同类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含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产业政策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审定,并在市人民***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市人民***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安排给各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市属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追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要会同同级经信(发)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研究制定资金拨付操作细则,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
(一)实行无偿补助、以奖代补或资质认证类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二)实行贷款贴息、租金补助等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实际利息或租金支出达到或超过计划贴息金额或租金补助金额后拨付。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对签订了投资协议的重大项目等实行据实结算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扶持计划总额的70%下达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结算下达剩余的资金。
(四)以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其拨付和管理按照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计划固定资产总投资20%的建设内容调整,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和财政局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由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配合。
第十七条 对根据规定必须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验收。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设定目标、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及以上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况最差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相应比例调减扶持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形成效益等。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九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项目进度、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同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年度终了后,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牵头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配合经信(发)局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前一年度的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预算绩效不好,支出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县、城区、开发区,视情况减少或暂停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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