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贷款被起诉(平安普惠代偿案例)

来源:互联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7 16:05:18

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法民字142号岳1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澄,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再审申请人叶澄因与平安普惠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第1646号民事判决。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惠特尼公司),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澄申请再审称:2017年7月17日,再审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46.2万元,通过被申请人的“平安普惠;Whitney”app,按照app规定的程序办理了贷款相关手续。2017年7月28日,再审申请人收到借款金额448140元。再审申请人收到钱后,每月需要支付本息16583.52元,共计36期。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18日,再审申请人偿还本息共计195631.83元。2018年9月,再审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不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此后,再审申请人多次接到催款电话,但始终没有人告诉他,自己对这起纠纷提起了诉讼。2021年7月1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再审申请人户籍地址家中敲门,同时告知再审申请人被起诉,并粘贴拍卖财产公告。此时,再审申请人才知道诉讼所涉及的事项。

一、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现实不符。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2017年7月28日发放的448140元,而非2017年11月10日的462000元。

1.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上班的晨会上,我从同事那里听说平安普惠。惠特尼可以获得贷款,恰好再审申请人需要资金周转。因此,我通过“平安普惠”的相关支付流程申请贷款。Whitney”应用程序,并在应用程序上电子签名。

2.2017年7月28日,再审申请人收到贷款本金448140元,但直到今天,再审申请人还不知道实际借款人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缺席庭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原审法官只听一面之词,作出错误判决。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1.如前所述,本案实际借款时间发生在2017年7月28日,实际借款金额为448140元。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仅提交了2017年11月10日向再审申请人转账46.2万元的记录,提交前后并无其他转账记录。再审后,沈打印出银行所有流水,才发现2017年11月10日,我的平安银行账户有46.2万元,但当天立即扣款33.29万元,2017年11月12日又扣款13万元,共计46.29万元。这些转账记录不是再审申请人操作的,也没有短信通知。再审申请人一直被蒙在鼓里。

2.不止上述流水,2017年11月20日、11月21日,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有多笔流水转账。一进一出抵销大额转账记录见证据清单。

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1.再审申请人打印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该证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串通伪造假水,损害其合法权益

平安公司未提交意见或证据。

在申请再审阶段,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平安银行个人账户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据、还款记录;证据,(2019)民二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粤1302;证据、民事起诉状、还款计划、电子收据;证据,(2021)粤1303号公告第1500号。被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公司对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的上述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叶澄是否逾期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叶澄向平安普惠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惠特尼公司2017年7月17日“送达地址: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或代理人)叶澄电话:* * * * *”为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103010还规定,出现无人签收、拒收或者被退回等无法送达情形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19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邮寄至叶澄上述地址,显示驳回。法院随后的一审公告送达并无不妥。因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5月2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叶澄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六个月,叶澄的申请不符合“中国”的要求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启动再审的条件,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张 竹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湛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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