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贷款不批(房卖了贷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
现在房价上涨,很多二手房都是以银行贷款的形式买卖的。那么,贷款是否能批下来,何时能批下来,就成为关系到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的重要方面。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签订中没有明确抵押贷款,业主可能会面临“无限期等待”的尴尬局面。
说一个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案例。
由于生意周转,朋友小王准备卖掉天津塘沽的一套房子。买方提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房款,我朋友同意了,于是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虽然买家去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由于买家自身征信存在瑕疵,加上朋友的房龄较长(近30年),贷款特别难。
因为有的银行瞄准的是高龄房,贷款比例很低;有的银行也可以做高比例贷款,但是最多只能贷20年,30年不能贷。
因此,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买方频繁更换银行,三个月后,贷款方案仍未确定。
小王粲屏住呼吸:你一次又一次地换银行,什么时候才能停下来?买家并不着急。他说我得找一家我满意的利率低、期限长的银行。
又等了半个月,买家还没敲定贷款银行。小王气得干脆找律师,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然而,当律师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时,他遗憾地说,根据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恐怕你必须等待:
第八条。如果买方因自身原因(包括未能全额批准贷款金额)未能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准,双方同意买方将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贷款获得批准。
小王顿时傻了眼。他说这是中介给我的标准示范合同,他没仔细看就签了。我没想到会这么骗人!
你说“直到贷款被批准”是什么意思?那不是无限期的等待吗!虽然很后悔,但也要想办法解决。我不能就这么等着。
在律师的建议下,朋友先和买家沟通了这些银行给出的贷款方案。然后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发函《律师函》,要求购房者在15天内从三家已批贷的银行中选择一家,或者全款购房,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迫于压力,买家最终选择了其中一家银行作为抵押贷款,朋友的房子也卖了。
相信在实际的二手房买卖中,很多朋友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标准买卖合同中会有“双方约定买受人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贷款获批”的条款?
首先,各大银行对二手房贷款的信贷要求和抵押物(房子)要求不同。有的银行相对严格,有的宽松。一般来说,房子越老,审批贷款越难,贷款成本越高。房子越新,越容易批贷,贷款成本越低。
而且,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选择贷款,是因为他们的钱只够首付。如果他们不批贷,他们真的买不起房子。所以他们只能尝试几家银行,寻找合适的贷款方案,减少首付和月供的压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购房者多尝试几家银行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应该有一个最低期限。
如果你找了几家银行却不批贷,说明你个人资质有很大问题,再找几家银行也没用;或者说这些银行批准的额度是100万,也就是说你最多可以贷100万。
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想买房,那就自己补贷款余额,而不是盲目找其他银行,浪费时间。
事实上,当贷款申请未被批准或批准的金额不足时,业主不仅有“直到贷款被批准”的选项。
有时间请注意。在中介提供的所谓“合同范本”中,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方案可供查看。
1.买受人自行筹集剩余房款支付给出卖人;
说白了就是你需要给自己补多少钱。如果去掉首付,需要贷款100万,银行批80万,剩下20万让你的买家自己出。
个人认为,这个方案对业主最有利。买家不付款,100%违约。
2.买方继续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直至获得批准;
这是上面案例中的选项,也是中介经常默认选择的选项,也是对房主最不利的选项。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这个方案虽然合理,但是缺少时间限制,所以需要增加补充条款,比如:
贷款申请被银行驳回之日起15日内,最多可以继续向一家(或两家)银行申请贷款,选择其中一家办理贷款手续。
这样可以有效约束购房人在其权力范围内及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方想在此约束之外继续申请贷款,则属于违约。业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赔偿定金,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动终止,买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定金和房款全额退还。
这一条对业主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办理贷款是购房者单方面的义务,因为房子是你自己选择的。贷款能不能批下来,能贷多少钱,完全取决于买房人的资质。如果贷款失败,无责任解约显然对房主不公平。
因此,如果选择该方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如:
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X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屋无法出售的时间损失。
至于以上三项,买卖双方应该本着沟通协商的原则做出选择,而不是依赖中介的默认勾选。
建议二手房业主,尤其是房龄在20年以上的业主,一定要慎重选择《房屋买卖合同》的贷款方案,必要时补充上述补充条款,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无限期等待”的尴尬局面。
相关问答:
上一篇:征信5年后会清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