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怎么算(罚息复利计算公式)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30 03:53:57

如果银行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提前贷款,那么解除合同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1.2016年9月26日,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甲方)与富润公司(乙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亿元,借款用途为还旧,借款期限为一年。雨润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另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贷款本金计收50%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因担保人雨润公司欠其他银行贷款,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于2017年5月24日(起诉日期)发布一审法院《贷款合同》号令。

4.诉讼中,富润公司主张不再按原《贷款合同》协议收取利息、罚息、复利。合同终止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4.35%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应承担任何罚息或复利。平安银行沈阳分行主张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

涉案借款合同解除,银行能否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的解除,不影响逾期借款利率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福润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的,甲方平安银行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对贷款本金计收50%的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审判令富润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适用法律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文的主要问题是合同解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是否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本案中,银行与债务人对“提前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提前到期的方式包括银行通过解除合同提前接收贷款的方式,即该条款可视为双方解除合同(宣布提前到期)后利息计算的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清算条款”,合同解除后清算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银行仍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如果银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到期后的利息如何计算(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不多见),而只是约定了正常到期后的利息计算方法,是否可以按照“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方法”主张利息、罚息、复利?

我们认为,从“可得利益”的角度来看,首先,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既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计算应限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本质上是银行根据合同应当收取的可得利益。这种可得利益是双方达成真实意图的结果,双方都有预见能力。因此,从可用利息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应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利息”计算方法计算提前到期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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