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知识问答 2025-10-23 04:27:06 29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第六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第七条 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对于以股权作价认购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股权作价金额计入并购交易额。第八条 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投资总额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按照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确定。第十条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应由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权出资申请及股权出资协议;

(二)股权出资人合法持有用作出资股权的证明;

(三)股权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证明;

(五)评估机构的股权评估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报送的其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依法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予以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

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与被投资企业分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征求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意见,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摘要: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在逐年增加,同时在华的外国直接投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开放之初跨国公司一般是建立合资企业,但现在他们越来越多地采用独资或股权收购等手法。本文从战略调整,战略扩张,强化管理,中国机遇及技术独占等五个方面阐述了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形式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收购

随着我国开放政策的深入和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加深,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不断增加。据《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资料,中国于2001年吸收外资446亿美元,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第六大投资吸引国。按照跨国公司对投资企业拥有股权比例的不同,可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形式分为四种:1同投资所在国成立合资企业。成立合资企业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和风险。2在东道国成立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投入企业的资本完全由一国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拥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业。3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份并达到一定比例。按照IMF的定义,凡拥有25%投票权的股东,即可视为直接控制。美国规定,凡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10%以上者,均属于对外直接投资。4投资者利润的再投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形式主要是与中方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如世界闻名的汽车巨头丰田、通用、大众,通讯业的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日用品和洗涤用品行业的宝洁、高露洁等跨国公司均在华设立合资公司。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独资或收购我国企业股份这两种形式,特别是收购我国上市企业的股份。在笔者看来,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形式的变化,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跨国公司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新一轮的战略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的立场,对外商在华的投资领域、投资形式、投资比例、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设置了许多政策壁垒。为适应当时的情况,跨国公司不得不采取化整为零的政策,将一个企业按照功能或生产程序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多个合资企业。结果, 跨国公司在华的各个企业在功能或产品上往往无实质性的差异,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其在华企业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也影响了全球或区域性财务的统筹安排。而有些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合资企业,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功能、管理上的有机联系,对跨国公司实施总体经营战略、统一管理、共享资源造成困难。譬如,松下国际集团曾采用日本制造业辉煌时普遍采用的“事业部制”,在中国拥有50家企业。这50家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各自为政,这50家工厂的经营只能通过电话向日本的事业部请示,松下(中国)的统筹管理作用微乎其微。而还有些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合资企业,互为对手,互相竞争,造成渠道重复、品牌冲突和高昂的投入。再如德国大众在中国成立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两家合资公司。这一“以中治中”的模式曾是中国汽车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典范。但现在,德国大众开始为自己“一女嫁二夫”的战略带来的麻烦困扰。一来这两家中方合资公司同时又是别的外资企业的核心合作伙伴(上汽与通用合作,一汽与丰田合作),在资源上总会有所倾斜;二是大众汽车车型冲突和品牌矛盾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针对上述种种情况,跨国公司正在对中国业务进行战略调整,以期整合资源,凸现品牌,争取企业的控制权,从而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和研发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在此过程中,松下、西门子、宝洁等跨国公司直接将原来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以便更好地协调全球战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进行战略调整,是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形式发生转变的重要原因。

二、跨国公司通过收购股份可以快速占有市场,取得规模经济,实现战略扩张

随着我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并购正成为我国WTO后的主要经济热点。WTO后,大量跨国公司争相进入我国,收购国内各行业的优势企业正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中国市场的重要战略行动。我国加入WTO后,在跨国公司经营战略中所占地位显著上升,跨国公司将会选择收购国内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向我国转移具有区位优势的生产环节,实现强强并购。据悉,索尼以超过亿元的人民币,1800万美元的溢价收购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67%的股份,成为索贝的控股股东,其原因在于:一是索贝10年来在多媒体技术上的开发力量;二是索贝已建立起全国营销和服务体系。由于索尼在中国目前只拥有单机销售网,而索贝形成的是系统集成。因此,索尼要实现本土化战略,还必须在销售系统上进行变革。事实上,像索尼这样的境外资本通过向国内企业购买部分股权且实现控股来进行投资的,近来在家电业、零售业、制造业等均有突出案例,如联合利华收购和路雪、中华等国内名牌,伊莱克斯收购东宝,东洋电机收购中意的空调生产线等。目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拥有垄断性经济资源,加上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地区分割、行业分割的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行业的进入壁垒仍较高。跨国公司收购这类公司,不仅可以迅速占领国内市场,而且可以为跨国公司打破行业壁垒。另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处于所属行业的前列甚至龙头地位,经营管理和生产设备等各项经济指标位列行业前茅。他们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致力于熟悉国内市场,重视内部经营管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和营销网络,以及知名本土品牌等核心资产。这些公司正为跨国公司所青睐,在跨国公司的“本地化”战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收购这样的公司,技术转移和管理磨合的成本较低,能够实现并购的战略目的。

三、中国市场孕育的机会和中国投资政策的进一步开放是跨国公司改变其投资形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现在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快速增长的经济实体。近几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911事件的影响,加上各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全球经济整体低迷,北美、日本和欧洲经济疲软,增长乏力。但中国经济却实现了快速增长。2002年中国GDP增长率达到77%,2003年中国第一季度GDP实现99%的增长,第二季度虽有SARS的影响,但GDP增长也达到67%据多家权威机构估计,中国2003年全年可实现8%左右的增长。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正成为世界经济回暖的动力,吸引了无数跨国公司的眼光并使得众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调整中国市场在其全球战略中的地位。而中国于2001年年底加入WTO以后,将按照协议的承诺,在“入世”后35年的时间内逐步开放非国家经济命脉性质领域的合资壁垒。这意味着跨国公司打破在中国的“合资瓶颈”的机会来了。因此,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在中国成立独资企业的形式。

四、强化管理,减少跨文化管理冲突的发生也是跨国公司改变其投资形式的原因

一般说来,跨国公司通过与中方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可以与东道国***、顾客、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有利于当地业务的发展。其次中方公司通常对当地的社会文化、风俗语言、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经济政治体制及经营环境十分熟悉,有利于把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与当地的现实状况联系起来,减少判断偏差和决策失误。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合资公司、中方公司拥有各自的立场,而且由于文化、管理、社会传统、价值观取向等方面的差异和冲突,跨国公司通常很难通过成立合资企业来协调并实现它的全球战略。例如有一家叫星海货运码头公司的中泰合资企业,一次公司出现失火,中方经理离开办公室赶去抢险,回来后反而遭到坐在办公室里纹丝不动的泰方经理的责备。泰方经理认为他去灭火,不仅不能起多大作用,反而是一种人才的使用不当和浪费。可以想象,在此后的合作过程中,摩擦和冲突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建立独资企业的投资形式,以期提高决策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全球战略,减少跨文化管理冲突的发生。

五、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性增强也是其改变投资形式的原因之一

跨国公司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技术的独占性。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其核心就是技术的竞争,谁拥有了最先进的技术谁就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跨国公司拥有的技术大都是专有技术,因此,如何控制和对技术保密就成为跨国公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总结以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越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越是要对企业控股,越是技术先进的企业,跨国公司越是要采取独资形式。跨国公司在中国采用的技术主要还是以应用技术为主。通常来讲,在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合营企业中,跨过公司转让的技术都是在中国国内领先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的技术先进程度要优于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中跨国公司控股的企业的技术水平要优于其不控股的合营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要大大优于其向内资企业转让的技术,这也是这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大多选择独资企业的原因之一。2001年外商投资设立的项目中独资企业占60%以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一趋势愈加明显,2002年外商投资新设立的项目中独资企业进一步上升到65%以上。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性增强也是其改变投资形式的原因之一。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

(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依托亚欧**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国西部有特色的西陇海兰新线、长江上游、南(宁)贵(阳)昆(明)等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带动其他地区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二、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农业电网改造贷款和优势产业贷款中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有步骤地引入股份制银行到西部设立分支机构。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

(四)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价格,建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产销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根据节水的要求,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西部省际间及省、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实行特殊运价。加强西部地区邮政电信的普遍服务。

四、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四)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

五、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随着工资改革,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国内外专门人才投身于西部开发。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跨地区人口合理流动。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中央有关部门、东部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加强西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关部门和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加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级织对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支持军转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加快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建设予以支持,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大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

(四)加强文化卫生建设。国家安排的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投资和文物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落实国家文化宣传单位经济政策,繁荣文艺创作。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面。促进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卫生、计划生育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3)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严寒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根据***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企业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批准(经中国***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对中外合作摄制**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片,应当符合中国***规定的国产**片与进口**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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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股权转让 的限制如下: 1. 中外合资企业 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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