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征税对象。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组织取得的其他所得。 2.本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足以避免双重征税。 三、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金额。 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和各种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亏损,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损失和投资损失。
此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相关税收法规还规定了一些需要根据税法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准予扣除。 (二)扣除应税工资。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工资薪金要如实扣除,这意味着内资企业实行多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将被取消,内资企业的负担——中资企业将有效减少。 但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配套《实施条例》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合理”。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细则继续维持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调整了“应税工资总额” ”至“工资总额”,相应增加扣除数额。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实施细则规定,除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国务院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准予扣除;部分准予扣除的,可结转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⑷捐款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 任何超过 12% 的都不能扣除。 (五)扣除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招待费。 税法规定职工转岗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人提供明确记录或者文件的情况下,在下列限额内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即税法采取“两张牌”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只允许列为60%,这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中的业务招待和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用中的个人消费部分被剔除;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限扣除。 餐费找发票甚至伪造发票,导致业务招待费用虚高。 ⑩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税务部门认定的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和基数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基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地方财政收入。
(八)财产和交通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非赔付优惠,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⑼扣除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直接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除租赁费中的利息费用外,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手续费可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⑽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和商品跌价准备。 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标准暂按金融制度执行。 纳税人计提的商品减值准备,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⑾扣除固定资产转让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是指转让、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清洗费等费用。 允许纳税人在计税时扣除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 ⑿扣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盘存损失、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盘存和盘点资料职工转岗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亏损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转产收益。 纳税人的流动资产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净损失,经纳税人提供存货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⒀扣除一般代理管理费。 纳税人向总公司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总公司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管理费征收范围、限额、分配依据和方式的证明文件,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 扣除其他收入。 包括各项财政补贴收入、流转税减免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余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征税的企业收入。 税。 ⒃ 追回损失扣除。 纳税人每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指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 ⑵ 无形资产购置及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转让的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转为重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罚款、没收财产损失。 纳税人违反州法律。 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扣除。 (五)滞纳金、滞纳金和各类税金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得扣除滞纳金和税务部门罚款、司法部门罚款以及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各种罚款。 ⑩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按理赔。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公益救助捐赠,以及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非公益救助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不得扣除。 ⑻ 各项赞助支出。 ⑼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