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08-04 04:31:04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上海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提前结清贷款、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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