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发现新股中签怎么办(股市多少钱可以打新股)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个离奇的案例。
2020年,57岁的股民林撞上了“大肉签”。但收到中签短信后,他发现自己的账户里没有购买股票的数量,于是打电话到券商营业部查询,却被告知没有中签。所以本来赢了500股,因为余额不足只买了2股。这只股票上市后不断上涨,这位股民认为自己因为券商工作人员的失误少赚了近30万元。
明明签了新股,却因为券商营业部员工提供的信息有误,没有留下足够的余额,导致股民没有享受到新股上市后的全额新增收益。是谁的责任?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收到中奖短信后,电话查询被经纪人告知没有中奖。
林说,直到2020年9月21日思瑞普股票上市交易第一天,他的账户里发现了两只思瑞普股票,他才确认自己中签了。
券商提供错误中签信息导致投资者少赚近30万?
长期以来,在a股中签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尤其是思瑞普作为科技创新板新股,其发行价高于100元(发行价为115.71元),具有“肉签”的潜力。Wind数据显示,2020年共有145只科技创新板新股上市,这145只科技创新板新股上市首日全部上涨,首日涨幅中值为143.6%。
瑞普上市后,真的涨了。瑞普a股于2020年9月21日上市交易。当日每股开盘价250元,最高价255.33元,最低价202元,收盘价205元,换手率74%和74%。截至2021年8月6日,该股最高每股价格为718.05元。
故本案林主张的股票损失为299940.42元[(718元-115.71元)498股]。林认购斯瑞普a股股票2股,于2021年11月11日以每股819.99元的价格出售。
林还反映,因光大证券营业部出现问题而无法购买中奖股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双倍赔偿光大证券营业部被判令损失其股票599880.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金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计83万余元。
是谁的责任?
明明签了新股,却因为券商营业部员工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没有留下足够的余额,导致股民没有享受到新股上市后的全额新增收益。是谁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与光大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该协议,光大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服务包括接受林对其委托、交易、资产及账户变动情况的查询。
本案中,林通过在光大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和光大证券营业部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购买新股。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光大证券营业部在林买入新股后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了中签通知,但在林核实中签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光大证券营业部有义务根据上述约定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在林和光大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姜某提供的全部回忆中,姜某明确承认林对2020年9月11日(T 2)的忠诚。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秦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两次打电话询问是否中标。秦说林没有中标。因此,可以认定林未能向存入足够的资金
一审法院认为,光大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专业机构,在未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中标信息方面存在较大过错。基于对光大证券营业部的合理信赖,林自身过错较小,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林合理损失的70%由光大证券营业部承担,30%由林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责任券商承担70%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投资者的股票损失呢?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该股票上市交易后价格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即使林成功认购全部中签股票,也难以确定其选择何时、以何种价格卖出。据林自述,其最迟在思瑞普股票上市交易首日即知晓498股因预留资金不足未认购成功的事实。此时,如果林认为思瑞普股票价格未来可能上涨,可以在思瑞普股票上市交易的第一天买入该股票,防止自己的损失扩大。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林股票的合理损失为69530.76元,为上市交易首日买入498股思瑞普股票所需最高金额127154.34元(255.33元/股 498元)与买入498股思瑞普股票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 498元)的差额。林辩称上市交易首日后股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予支持。
虽然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中签认购后向林提供了错误的中签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光大证券营业部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故林主张双倍赔偿股票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林在调解过程中支付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属于合理损失,予以支持。但林要求赔偿患病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林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由光大营业部酌定其中的70%为50,071.53元。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如下:1 .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向林表示,林中签不成功和林购买涉案498股不成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系,林某忠本人对其未能成功购得上述股票是否存在过错;二、林某忠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证券法》等与证券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案由亦应定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对此认定不当,该院予以纠正。但林某忠、光大证券营业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相关问答:股票中的主力是什么意思,与庄家有什么区别?
主力是持股数较多的机构或大户,每只股都存在主力,但是不一定都是庄家,庄家可以操控一只股票的价格,而主力只能短期影响股价的波动。1、主力:在某一只股票上,某个机构或者基金拥有相对于流通盘较大的资金或者股票筹码,可以在短期对股票价格进行左右的,都可以称为主力。早期,在流动性不太好的情况下,一只股票,一个主力进行短期操作比较常见。现在,各机构的资金量都很大,“不缺钱”,在各机构之间也会形成力量的博弈。但结果如何,只能看谁在策略上更胜一筹。事实上,也不乏机构主力在暴跌行情中被套的情况。鳄鱼进入水池,会导致水位升高,出来的时候也会引起水位下降,所以,所谓的主力,可以影响短期的价格波动,但要全身而退,也需要智慧。
2、庄家:就是能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该个股的走势,即可称为股票庄家。一般来说,股票庄家都拥有雄厚的资金,拥有或即将拥有大量该股票。 如果某股票没有公开及未公开的利好利空消息,却忽然严重背离大市走势,则多半是股票庄家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