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提供虚假材料(手抄贷)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6 04:59:50

抄材料就能拿到无抵押贷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在网上打着无担保贷款的广告,为没有资质但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打包”服务,甚至声称只要“抄材料”就能拿到贷款。但实际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向借款人申请贷款。他们就是想骗取“包装”费和服务费。

案例简介

因为个人信用问题,刘灿老师不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钱。2020年6月,刘老师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广告,便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办理贷款,但需要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以补充收入和纳税记录,需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刘老师急着用钱,想都没想就申请了20万的贷款,交了1.3万的费用。双方签订了带有免责条款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如因受害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放款,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严提供了一份材料给刘背诵,以便“准备当面问答”。两天后,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贷款公司”面试。“借贷公司”问了一大堆刁钻的问题,比如受害人上班的公交路线、公司周边的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老师没能通过面试。业务经理闫再次劝说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的贷款,可以走专门的审批程序,争取当场手写的模式,但要再交4.5万。刘老师急着用钱,就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手抄了材料,但对方公司也称书面内容与原明细不符,仍不能放款。刘老师这才意识到被骗,报了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了主犯和从犯,并考虑了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郑等二十人一年五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田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等20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原审各上诉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除原审被告人郑外,其他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郑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闫某等。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提示

公民应培养健康的消费模式,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当我们需要贷款时,应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如果要通过中介借款,需要仔细审查中介公司和业务员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明确借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记不能“抄材料”贷款,否则可能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汽车列车

供稿:北京市第三中学

文:赵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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