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何怕劳动仲裁(公司为什么不怕员工劳动仲裁)
【前言】我们之所以害怕劳动仲裁,是因为单位违反了劳动政策,劳动仲裁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很大。但是,只要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那么就不必害怕劳动仲裁。反之,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自然不愿意有劳动仲裁。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都害怕,因为很多不规范。比如买社保,就不要买;该补偿的不补偿。大部分都在想怎么逃避法律责任。
首先,实体法对公司的规范更加严格,大部分权利都给了劳动者,而单位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在法律上对他们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在诉讼程序方面,尤其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单位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不能上市,说明他们承认并愿意承担这个不利后果。
最后,每当有官司的时候,单位都需要宣传。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比如招聘、业务往来等,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与仲裁有关的费用,还包括因应诉而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费、时间费等费用。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损失,就是企业必然会在社会、客户、企业等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反响,其形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些方面来说,公司的声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这些后,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情绪。
3.该公司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到劳动局的严格监管。
一、签订劳动合同前,需要准备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已盖章的工资单和工资卡的银行转账记录
2.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有就更好了)
3.考勤记录
4.同事的证人证词
5.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记录
6、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徽章、出入卡、工作证、工装、工作证等。
提供上述资料后,可登录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申请或直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窗口办理。
1.仲裁时,仲裁机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能实现及时仲裁;
2.调解不成,大概会影响你在单位的前途,但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
3.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不会迁就提起仲裁的劳动者的,所以要三思而后行;
4.仲裁失败意味着你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没有其他不良后果。
1.申请仲裁。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撤诉,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仲裁费包括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20元,4-9人30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检验费、鉴定费、证人误餐费、文件清单打印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投诉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5日内预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更有效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先仲裁再走。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或者举证困难,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被劳动仲裁的公司会有什么影响?
目前来说,劳务仲裁后以调节为主,达到双方满意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无任何影响,损失也是最小。
但是当事情闹大,双方互不相让且情况及其恶劣的情况下,屡遭仲裁处理的公司,公司败诉情况下,有可能计入公司诚信档案。
关于劳动仲裁有关知识请了解: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