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短信送达传票合法吗(法院发来的短信会发给被告吗)
案例要点
1.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继续适用该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2.法院以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推送诉讼材料,应当认定为有效送达。
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黄泽生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诉前协议-电子送达-手机推送
[案例索引]
[2017]浙民初8601第938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合同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并认可其效力;本合同自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生效;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48612%,第1期至第11期(贷款发放日至2016年5月3日)实际日利率为0.048612%,第12期(2016年5月4日至贷款到期日)为0%;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初始贷款利率的50%,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含发放日)起计算,按日计算;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原告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先用被告的还款偿还合同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全部费用和实现原告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原告向被告送达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平台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站内信函、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给被告等电子方式。书面通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视为当日送达;同意被告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附件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试用]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和送达方式,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有效地址和送达方式。本案中,双方在涉案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和方式。据此,法院将案件诉讼材料复印件和开庭传票以短信方式推送至被告实名验证的手机【与支付宝绑定】,属于有效送达。被告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