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大连公积金贷款政策)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2 02:26:36

1月29日,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该市修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放宽商品房购买时间和条件、放宽贷款办理区域限制、降低贷款展期业务申请条件、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号认定规则、放宽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等。新规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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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审计署关于辽宁住房公积金审计的有关意见和要求,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业务规范》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是放宽商品房购买行为的时间限制。

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进一步加大惠民便民措施,满足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结合当前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取消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限制。

二、放宽贷款办理地区限制。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所在的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贷款只能在抵押房屋所在区的办事处办理的限制。调整后,抵押房屋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可在上述办事处办理各类贷款,为职工申请贷款提供了便利。

三。降低贷款展期业务申请条件。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减轻其还款负担,将原来只对失业等家庭困难人员延长贷款期限的限制放宽,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借款人在收入出现下降时,可根据中心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四。取消一些证明材料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有效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不断拓宽业务办理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此次调整取消了军官办理贷款、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部分证明材料。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编号识别规则。

2020年11月,辽宁省政府废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辽府办〔2015〕30号),取消了“认贷不认房”的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建建〔2014〕148号)精神,本次将公积金贷款住房单元确定规则由“按照借款人家庭未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确定”改为“按照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借款人家庭成员(含与他人共有的)名下登记的住房单元确定”。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增加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

2.规范借款人和购买人之间关系的条件。原“本人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

七、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和抵押担保要求。

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对自住住房,应以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对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提供购买、建造住房的抵押担保”,取消了无住房所有权住房、回迁住房、产权调换住房、置换住房的贷款种类。同理,应取消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对一贷款方式(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经批准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条件。

原“新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政策限制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所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调整后放宽了贷款条件,以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有效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困难,充分发挥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计算公式

根据当前商业银行市场利率(LPR),调整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调整后“单户优惠金额=当月单户优惠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金额,其中:当月单户优惠日利率=当月单户优惠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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