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境内外汇贷款使用范围)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003010强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当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偿还、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不得以融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
实行统一管理
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较早,仅限于“走出去”项目,而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
103010提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27家银行以外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从事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一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及本年度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者通过向境外银行融资,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同时,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合法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003010表示,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结构等多种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按规定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获得人民币贷款。
关于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通知》强调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取未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在风险防控方面,《通知》明确了银行业的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充分了解国际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如《通知》指出,境内银行应充分了解国际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体系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通知》特别强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当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内保外贷项下的证券投资和境外债务偿还、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不得以对内融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境内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设置了过渡期。上述负责人强调,根据《通知》规定,国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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