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处理(规避违规行为)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26 07:36:28

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由于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疏于管理,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经常出现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一致,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经常因信贷资金管控不到位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那么银行不按规定管控信贷资金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呢?违反监管部门的依据是什么?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今天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希望对基层信贷客户有所帮助,从而提高业务能力。

1.客户经理未按规定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支付的主要表现。

查阅近年来原银监会和银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发现我行在日常信贷业务中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控,违规业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在发放贷款前,未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2)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3)固定资产贷款使用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未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的;(4)对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委托的金额标准没有合理约定;(5)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不采用贷款人的委托支付方式;(6)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在发放贷款前,未核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7)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不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8)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未确认与拟发放贷款比例相同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随贷随用;(9)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异常、工程进度滞后于资金进度、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

二。监管部门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定性依据

关于相关违规行为的定性依据,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银监会主要引用并采用了原银监会制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那么,银行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控,违反了哪些规章制度?查阅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近年来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依据可以得知,该违规行为主要违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103010第23至29条;103010第29至34条等。

3.监管部门采取了哪些惩罚措施?

如果银行或银行客户经理未按规定控制信贷资金使用,给银行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监管部门将根据问题事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特别是在近年来“强监管、严问责”的监管背景下,处罚力度将更加严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和处罚依据如下:

(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存在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未履行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尽职调查;(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运作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5)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受理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发放贷款;(二)与借款人串通,非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到位比例相同;(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支付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存在缺陷;(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三)未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中尽职尽责;(4)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应被发现而未被发现,或虽被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降低授信条件或者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4)允许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支付的;(七)严格。

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四、基层客户经理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方法

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客户经理往往首当其冲,轻则扣减绩效给予纪律处分,重则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毕竟客户经理是直接经办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加强信贷资金支付管理呢?

1.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的贷款用途和信贷资金支付方式,具体为到底是自主支付还是受托支付,如果是受托支付一定要查阅相关账户流水和凭证,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管,严防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企业。采用受托支行,如果信贷资金回流借款,则会被监管部门重罚。

2.加强贷后检查频次。只有按规定开展贷款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才能确保贷款支付和用途合规,才能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并进行及时整改。

3.在贷款业务办理中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和本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防发生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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