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恶意转移财产判刑(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可以再起诉吗)
比例较少,法院会综合考虑减少或侵吞的财产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主观恶意程度、妇女、子女、家庭主妇、离婚后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做出判决。
一、案情简介
小张(男)和小李(女)于2017年初相识,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前后,夫妻感情都不错。但是好景不长。2020年初,小李发现小张和前女友纠缠不清,两人为此大吵一架。小李气愤地回到了娘家。分居几个月后,小李觉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望,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发现原来登记在小张名下、去年新买的宝马车已登记为他人所有。对此,小张表示,因分居期间无法独自偿还车辆贷款,故转让车辆以清偿剩余车辆贷款,剩余转让款全部用于分居期间日常生活支出;但小李认为,小张的转让属于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主张少给小张财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时已不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本案中的小块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围绕车辆的过户,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一系列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争议车辆的过户发生在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期间,且过户前不久,小张通过微信向小李明确表达了不给他任何财产的言语;车辆受让人是小张毅从事二手车行业的朋友,书面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小不能合理解释车辆过户的原因,以及短短几个月内十几万元的过户款去向;更重要的是,争议车辆在过户完成后,实际上仍由小张占有使用。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小张转让争议车辆不属于真实的买卖行为。由于车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同时,争议车辆是小张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分居期间出售的。明显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小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应将汽车价值恢复到未售出状态进行评估确认,并结合婚姻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小张对其财产转移拒不悔改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对小张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较少分割,小李分得共同财产的70%,小张分得30%。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
第三,法官的陈述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有过错,影响婚姻关系维持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暴力虐待配偶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而不是因上述过错影响财产分割。但是,如果配偶一方有过错,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隐藏、转移、出售、销毁、挥霍、虚增债务等。法律规定侵权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具体来说,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不平等分配的比例,主f
2.减轻或者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的严重程度。比如本案中,小张没有与婚外异性发生正当关系就存在过错。但吵架后,他不仅没有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在矛盾产生后立即转移财产,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他主观恶意较大,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了绝对的小分。
3.其他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如妇女、子女、家庭主妇、离婚后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适当照顾,是否需要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家庭主妇给予适当补偿,是否需要对因离婚而无生活来源的一方配偶给予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