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农商银行贷款(信用社违规放贷)

摆账网 知识与问答 2024-11-19 13:21:40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3、7、18、35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3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4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3、30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第(5)项,福建省福建省监察厅已向长乐农村发出通知。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特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尽职调查,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

03010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信用和担保的变化情况等。从而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03010第三条: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新增贷款的要求,提前开展贷款调查评估。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后,可以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意愿较强,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款本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正常,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的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贷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通过发放新贷款结清现有贷款,让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003010第四点:严格管理商品房购房贷款。

支付货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品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品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103010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以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团队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资信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业务、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和贷款期间的重大投资计划等。

(3)借款人的行业状况;

(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5)借款人的总营运资金需求和现有融资负债;

(6)借款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7)贷款的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情况;

(9)对于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度,或者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03010第三十条:贷款资金发放后,贷款人应加强管理。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和业务特点,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的业务、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和融资数量及渠道变化,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

03010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实施授信后,应当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

(2)信贷项目是否正常开展;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偿还信用;

(6)担保物的可用性、质量和价值。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03010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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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XX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XX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条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一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第一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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