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的业务模式(保理公司业务模式)
在现有的资料中,曾经有这样一句话:“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供应商转让自己的应收账款时,必须在购销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告知买方。
这也决定了我国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都是显性保理。“这种说法不准确。现在业内对隐性保理的定义不是告知,而是何时告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定义了隐性保理的概念,商业实践中广泛采用出票人协议进行事先授权。
一旦触发,通知债权人,可以避免不披露带来的合规风险,同时满足卖家想要隐瞒自己财务状况不佳的业务需求。
即卖方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债权人)和买方(债务人)到期支付货款,业务流程相同。区别在于授信阶段,保理商会评估哪一方的信用是由哪一方发起的。
如果买方发起保理业务,该业务必须是公开保理(买方始终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由卖方发起,可以是公开保理,也可以是隐性保理。
追索权针对卖方: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如果债务人(买方)存在信用风险,将无法向债权人(卖方)追偿;如果是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将继续向债权人(卖方)追偿。
在业务时间内,很多买方保理或行业内保理会使用无追索权保理,由买方承担融资成本,让卖方更容易接受,促进业务落地,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境内通关等)的保理业务。).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环境不同,保理商往往需要熟悉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支付风险。
行业内保理,即企业通过保理业务为核心建立的信用凭证进行支付(代替商业凭证)的流通体系。保理只是中间环节,最终目的是增加对上下游的控制,更好地保障核心业务的生产计划,赚取一些账期利差。
这种模式有一个很特殊的格局,就是上下游都是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对供应链的控制力较强,而中间供应商的话语权较弱。
社会化保理在业务形式上更像是给大众授信。保理商对信贷主体进行严格的调查、审查和评级,而对贸易环节只做名义上的审查,所以也有“假保理是真银行”的说法。
主要是预付费和后付费的概念。
贴现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应收账款票据后,不等待单据到期,立即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卖方付款,剩余资金等货物全部交付后再清算,实际上相当于卖方提前收到了一部分钱。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期初不会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票据,会向卖方支付所有款项,直至票据到期。
无论是先付还是后付,其实都是卖方保理(远期保理),所有的保理商都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信用风险。所以在业内,一般会同时选择追索权。
实事求是地说,银行保理除了信用主体的信用之外,还增加了很多保证和抵押来降低风险(规避风险),而商业保理在抵押物和担保人方面相对宽松。
以上是各种保理业务的总结。保理的本质是B端供应链中的借贷业务,标的是应收账款。与传统的公司信贷和融资租赁相比,操作更加灵活;同时,更加关注交易场景的真实性,产品经理可以对业务流程进行抽象:
根据业务图,所有保理系统都应具有以下角色:
角色关系:
n(买方)n(卖方)n(保理商):在一个完善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中,一个买方可以从多个卖方采购;一个卖家也可以给多个买家供货;
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由于一笔完整的保理业务中始终存在买卖双方,一旦交易对手发生变化,保理商需要重新审核,导致效率低下。
由此,在实践中,保理商往往对保理发起方进行严格审核,给予授信,但对其交易对手进行名义审核,即“交易要素齐全”。
这大大提高了业务效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1(核心企业)n(交易对手)1(保理商)。国内保理大多处于这个阶段,也是典型的产业内保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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